——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优先保证教育事业发展
财政性经费是我国教育经费总投入的主体,保证教育投入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各级政府首先要依法承担责任。
一是继续加大中央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解决地方政府财力与教育事权不匹配的问题。在现行财政制度下,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进一步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建立起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教育财政体制,保证各级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稳定增长。还应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合理分配公共教育经费,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向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二是建立激励和考核机制,调动地方政府投入教育的积极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使各级地方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教育投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报告制度,落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要建立对地方政府教育经费投入的监督制约机制,将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作为考核省级政府对教育投入强度的指标。
三是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应督促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省份尽快开征。2009年全国已有22个省份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共征收178.44亿元。应在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教育,如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等方面。还应适当增加彩票公益金对教育的投入或发行教育彩票,增加政府预算外资金对教育的投入。
——进一步制定优惠政策,调动全社会投入教育的积极性
在加大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还必须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建立社会捐赠、出资教育的激励机制,扩大教育经费总量。
一是对社会捐赠教育应当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企业捐赠、投入教育的支出超过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五年内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是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我们不能一方面苦于教育经费缺乏充足的来源,另一方面又对社会资金准入教育的门槛抬得过高。建议尽快清理并纠正对民办教育的各种不合理政策,积极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扩大社会资金进入教育的途径,并适当放宽民办学校的收费限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
三是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成本分担制度。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实行成本分担,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国务院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在2012年前基本保持稳定。建议在2012年后进一步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办学成本、政府拨款、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调整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建立学费正常调整机制和成本补偿机制,同时逐步健全学生资助、奖励体系。
——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管好用好教育经费与增加投入同样重要。目前一些部门和学校在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着“重投入轻产出”、“重分配轻管理”、“重数量轻效益”等现象,经费管理比较粗放,资源配置标准和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建议全面推进教育经费精细化管理,坚持开源、节流并重的原则,一手抓增加投入,一手抓管理使用。一是建立科学的教育财政预算机制。教育、财政部门应尽快编制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基本办学标准、生均经费标准、生均拨款标准,为编制学校预算和教育预算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完善经费统计体系。只有建立统一、科学的统计口径,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地区各学校师生员工的实际数量,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财政性教育投入水平。三是坚持勤俭办教育的方针,合理确定教育事业发展规模,杜绝豪华办学,减少不切实际的达标评比,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四是注重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逐步探索建立绩效预算,加强教育经费的跟踪问效,发挥教育投入的最大效益。五是通过教育体制改革和学校布局调整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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