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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召开部分地区“化学专业教学基本内容和基本教学条件”征求意见专题会
2008-12-01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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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11-12日,教育部高等学校化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大连召开东北、华北及内蒙古地区"化学专业教学基本内容和基本教学条件"征求意见专题会。会议由大连理工大学化学系承办。参加会议的有来自东北、华北及内蒙古地区的综合性、师范类、农工类25所高校的化学专业任课教师共计35位代表。

  会议由大连理工大学孟长功教授主持。化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林英杰教授首先就《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化学指导性专业规范》的制定原则、制定依据、制定过程以及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说明,与会代表畅所欲言,进行了热烈地讨论。

  代表们认为,规范的思路清晰,内容把握准确,总体框架符合化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对化学专业的教学与人才培养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同时,结合各自高校化学专业的实际情况,代表们还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化学指导性专业规范》提出了具体的修订意见,汇总如下。

  一、化学专业教学基本内容

  (1) "化学专业教学基本内容"的要求是基本可行的,但部分内容表述方式稍显粗略,建议细化。

  (2)建议补充部分内容,如化学史的内容、实习的要求和毕业论文的具体要求等。

  (3)建议提高对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的要求。

  二、化学专业实验教学基本内容

  (1)实验教学基本内容中相关的仪器设备指标偏高,应兼顾一般院校的实际情况。

  (2)关于教师同时所指导学生的人数和实验个数的要求应有一定的弹性。

  三、化学专业基本教学条件

  (1)"化学专业办学基本教学条件"在一些方面的要求较高,不易达到。如:各类实验的总学时不少于520学时;实验课学时与理论课学时之比不小于1.1;基础课化学实验中基本实验操作1人1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超过500万元,且当年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超过50万元等。

  (2)实验室安全防火应有硬性规定,如实验台的间距为1.5m,生均面积为4 m2较合适。"三废"处理有些学校没有条件实行。

  (3)实验室的管理方面:实验中心主任应由高级职称的教师担任,同时应对人学时实验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费用等做出具体规定。

  教指委委员、河北大学申世刚教授和大庆石油学院王宝辉教授在做会议总结时表示,教指委将认真考虑各学校的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化学指导性专业规范》做进一步的修订。(大连理工大学  孟长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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