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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规程(讨论稿)
2006-08-15    全国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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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开展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工作,设立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认证(试点)工作组)。

    第二条  本规程所述的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是指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

    第三条  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和行业对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探求在我国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指导性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体系及质量保证体系的认证方法、标准和程序,以达到中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与国际认证体系的等效性。

    第四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是教育部授权,组织对全国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工作的专门机构,认证(试点)工作组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的主要工作是制定认证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组织认证专家组对申请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进行认证。客观、科学地评价申请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培养过程与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做出认证结论,以推动学校的办学条件建设,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和动力,促进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七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组长由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及成员由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和中国化工学会协商推荐,由教育部聘任。

    第八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成员9~11名,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化学与化工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中国化工学会成员和化学工程技术专家组成。

    第九条  建立一个由50名左右专家组成的试点认证专家库,其中非教育领域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专家应占有至少1/3,由教育部聘任。

    第十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每届任期四年,成员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成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与中国化工学会协商另行推荐,报教育部补聘。

    第十一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的内部分工由认证(试点)工作组全体成员会议确定。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华盛顿协议》组织派出的专家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十二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最终决策权归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三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常设办事机构为认证(试点)工作组秘书处,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认证学校交纳的申请费与认证(评估)费、教育部的资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经费的使用办法由认证(试点)工作组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五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负责制订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指标体系,并报教育部批准;同时,负责制订认证实施方案、认证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等有关认证文件。

    第十六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提供对申请认证学校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接受高等学校对其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进行认证的申请,并组织开展认证工作。认证(试点)工作组的认证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者资格,审阅自评报告,派遣认证考查专家组,做出认证结论,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认证工作的程序:

    1.审核申请:认证(试点)工作组对提出申请的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做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2.审阅自评报告:取得申请资格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认证(试点)工作组对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并决定是否通过自评报告。

    3. 考核与结论:对通过自评报告的学校,派遣认证考查专家组;认证考查专家组进校考查,考查结束提交考查报告;认证(试点)工作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和审议考查报告,通过表决做出认证结论。
第十九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负责选拔、培训、聘请认证考查专家。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其他会议。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应由参加会议全体成员通过。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会议上,得到超过与会成员总数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试点)工作组根据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育的发展,可以对有关认证指标体系、认证实施方案、认证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等相关认证文件进行修订。对本规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需经认证(试点)工作组讨论通过,并报教育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接到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至做出认证结论之前,认证(试点)工作组不得私下与有关学校发生联系。

    第二十四条  申诉与裁决:被认证的学校对认证(试点)工作组的认证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申诉,由教育部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报请教育部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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