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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实施方案(讨论稿)
2006-08-15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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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须是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已有三届毕业生、学制四年、以本科教育为培养目标的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的高等学校。

(2)申请学校应向认证机构递交申请报告。

(3)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

2.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学校概况和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简史。
 (2)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组织状况。
 (3)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师资状况及在编教师简表。
 (4)学校总体图书、期刊状况,以及专业图书、期刊状况,包括电子图书文献资源状况。
 (5)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实验室、计算机室和设备器材状况。
 (6)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培养计划和教学情况。
 (7)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经费。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所列各项内容提供证明材料。

3.审核

    认证(试点)工作组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将对学校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核决定。审核决定有以下两种情况:

(1)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按时向认证(试点)工作组递交自评报告;同时交纳认证费。

(2)拒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对所提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认证(试点)工作组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认证(试点)工作组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专家进行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认证(试点)工作组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请求认证(试点)工作组进行指导,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责。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学校应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向认证(试点)工作组递交申请报告,认证(试点)工作组应在9月1日以前做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学校。

二、自评

1.自评目的

    自评是申请认证学校的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对自身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主要检查办学条件和教学培养计划是否达到《化学工程与工艺(本科)专业认证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认证指标体系》)所规定的要求,以及是否采取了充分措施,以保证教学培养计划的实施。

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认证(试点)工作组递交的文件,要对专业教育认证的各项内容进行自我评价、说明并附以证明,以供审核。

2.自评方法

    自评工作应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进行。

    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自始至终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的原则,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应组织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该项工作。

3.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共分前言、办学思想(含目标与特色)、院系全面情况、教学培养计划、科研与生产及交流活动、对上次考核报告的回复及上次认证以来的主要变化和发展(首次认证无此项)、自我评价、附录等八个部分,应按顺序逐条陈述。自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材料证明,以供审核。

自评报告各部分的内容及要求分述如下:

(1)前言(最多1000字)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的现状及历史。

(2)办学思想、目标与特色(最多2000字)

① 认证学校开办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办学思想。

② 认证学校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与教育方法。要求参照《认证指标体系》,说明院系对学生培养的明确要求。

③ 认证学校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办学特色。认证(试点)工作组鼓励各学校在保证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办出本校的特色。报告可对此做出特别的陈述。

(3)院系全面情况(最多5000字)

①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学校的有关背景。

    ②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人员情况。

学生:生源,学生的入学素质,学生的背景特色,招生人数,毕业生情况调查分析。
教师:来源,教师人数(在编及编外聘请分别列出),职称构成,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专业技术构成,背景特点,进修情况。

职工:人数,素质及参与的工作。

③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图书情报资料及教学设施条件。

    资料: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图书资源等教学资料的规模和发展状况。

    实验室:实验室的种类、设备规模及发展状况。

    计算机:规格、数量。

    报告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及设备参与教学过程的状况。

④ 组织机构

    学校和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的行政及教学组织机构设置,对教学培养计划形成与执行的影响,有关决策过程和组织保证(如学术、学位、职称评定、分工管理等)。

⑤ 经费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情况。

   (4) 教学培养计划

① 四年内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培养计划的发展变化情况。

②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开设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以及任课教师和执行情况。

③ 学校和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能为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培养计划提供的公共课程及各类学科的选修课程情况。

④ 按照《认证指标体系》安排的课程。

    这是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报告应着重围绕《认证指标体系》中规定的课程以及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论述,尤其对核心课程的地位与作用要表达清楚,以证明所提供的学习内容能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每一条款都应该分别提供出相应教学环节和学生学习成果以示证明。

⑤ 课程建设情况。

    主要介绍教学培养计划中核心课程的建设情况,重点应为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主干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环节和课程的建设情况,以及特色课程的建设情况;各门课程的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⑥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教学培养计划的特色。

    认证(试点)工作组鼓励各学校在保证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提出并实施具有各自特色的教学培养计划。

⑦ 教学管理水平。
    报告应陈述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如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教学培养计划实施的措施、质量保证体系(职责、程序文件、政策措施)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报告中所涉及的教学文件、文献资料、规章制度等记录文件应做到有案可查,以备认证考查专家组调用核查。

(5)科研、生产及交流活动(近四年内)

① 科研及学术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提高教学质量和形成办学特色等方面所做的学术科研活动,并提供实际成果。

② 生产及实践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系方面所做的生产实践工作,并提供实际成果。

(6)对上次考查报告的回复(首次认证无此项)

① 上次考查报告。
② 学校对上次考查报告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③ 对上次认证中未达到《认证指标体系》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7)自我评价

① 自评过程(最多1000字)。
说明自评过程以提供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综合性的证明。
② 自评总结(最多2000字)
    围绕教学培养计划和培养目标,总结办学经验,明确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的优势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及发展计划。

(8)附录(以近四年为主)

① 教学文件:教学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及主要内容(标题),任课教师的情况。
② 各年级正在执行的教学培养计划。
③ 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教师的名单、履历。
④ 由学校组织的有关德育、体育评估的结论及数据。
⑤ 教育部规定的外语四级考试的毕业班通过率和外语平均成绩。
⑥ 图书、期刊、音像等教学资料统计数据。
⑦ 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
⑧ 历届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及对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评价。
⑨ 教育部对学校整体办学、教学工作的评价或评估结论。

4.自评报告的审阅

    申请认证的学校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交到认证(试点)工作组办公室,认证(试点)工作组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由秘书长组织审阅,并于两个月内即3月15日前,对自评报告做出整体评价,评价可有如下三种结论:

(1)通过自评报告。认证(试点)工作组根据申请学校情况安排考查计划,一般可于5月中旬至6月中旬期间组织、派遣认证考查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查。

(2)基本通过自评报告。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部分要求申请学校在1个月内,即4月15日前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认证考查专家组。凡自评报告修改后通过者,按(1)处理;不通过者,按下面(3)处理。

(3)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不能达到《认证指标体系》的要求,而学校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说明。自评报告未通过,认证工作至此停止。

三、考查

1.认证考查专家组的组成与职能

    认证考查专家组是认证(试点)工作组派出的临时工作机构,其任务是根据认证(试点)工作组的要求实地考查申请认证学校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办学情况与人才培养质量,写出考查报告,提出认证考查意见,交认证(试点)工作组审议。

    认证考查专家组由5~7人组成,组长由当届的认证(试点)工作组成员担任,并由认证(试点)工作组聘任;成员由组长提名认证(试点)工作组聘任。成员组成中至少有1~2人为化学工程师,2~4人为化学工程教育工作者。为保证考查工作的连续性,至少应有两人曾参加过考查工作(首次认证考核除外)。

认证(试点)工作组为认证考查专家组配备1名秘书。

2.考查工作

    认证考查专家组应在考查前将考查计划通知学校,考查时间一般为3天,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
认证考查专家组每个成员和认证(试点)工作组办公室应至少在考查前六周收到被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和主要支撑文件。认证考查专家组的每个成员在开展考查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被考核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认证(试点)工作组对该校的考查要求;认证考查专家组应在进校考查前,制定考查计划。

3.考查工作程序

考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工作程序:

    认证考查专家组的内部工作会议。应就考查计划做进一步说明,进行分工及安排具体的考查步骤。
认证考查专家组与被考查学校的首次会议。认证考查专家组应向被考查学校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的负责人介绍考查计划等情况。

会晤学校有关负责人。

会晤院系行政、教学、学术负责人。

    根据考查计划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及教学管理情况。考查硬件设施,如实验室、图书馆等。检查最近的试卷、实验指导书、学生笔记(必要时不署名)、学生报告和论文、审阅学生作业(包括参观学生作业),观摩学生上课,考查由学生制作的实物、设备及其他能说明学生素质与能力的证明。必要时可辅以其它考查办法。

单独或集体会见学生,考查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会晤毕业生,了解毕业生情况。

可单独或集体会见教师,评价教师的专业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道德规范、教学理念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末次会议,认证考查专家组应会见负责教学的院长或系主任,交换认证考查意见。

与学校领导交换认证考查意见。

4.考查工作重点

(1)学校和院系对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的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以及评价、检查教育教学效果的能力。
(2)各门课程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有根据,规定与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培养计划中各门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以及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设计的课时安排。
(4)课程对培养学生能力的帮助程度,其中包括:
      ① 分析和综合能力。
② 自主设计能力和创造性。
③ 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④ 与化学工程师业务有关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
⑤ 对化学工业界的相关法律、职业道德、合同、监理、经营与程序等方面知识的了解程度。
(5)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师资队伍的建设情况。
(6)教学设施及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7)办学特色和教学改革情况。
(8)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气氛、师生道德修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学校的工作质量等。

5.考查报告

    认证考查专家组应在考查工作结束后10天内完成考查报告。考查报告是认证(试点)工作组对被考查学校做出正确认证结论的重要依据,一般应包括下列要点:
(1)考查概况。
    (2)教学条件、教学质量管理现状。
    (3)办学经验与特色。
(4)对学生德育、智育(基础知识、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及身心健康等方面做出优点和弱点的评价;注意与认证指标体系的对照。
(5)学校对上次考查专家组所提意见的反应(首次认证无此项)。
(6)对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所在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7)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8)向认证(试点)工作组提出有关认证结论的建议。(注:此项内容不列入考查报告的正式文本中,而以单独方式提交认证(试点)工作组。)

四、审核与认证

1.审核

    认证(试点)工作组应将考查报告(其中的“认证结论建议”除外)寄送申请认证学校,以核对考查报告所提事实,保证结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申请认证院校在接到考查报告后的15天内向认证(试点)工作组回复意见。若无回复,则认为学校同意报告内容。
申请认证学校的回复材料,应作为一项附件供认证(试点)工作组做结论时参考。
允许申请认证学校将考查报告在其师生中传阅,但在认证(试点)工作组做出认证结论之前,不得对外公开。

2.认证

    认证(试点)工作组主要依据认证考查专家组的考查报告、申请认证学校对考查报告的回复意见、以及有关说明材料和其它相关信息,在考查结束后半年内做出认证结论。
认证(试点)工作组召开会议,听取认证考查专家组汇报(可邀请申请认证学校派人参加)。申请认证学校人员离会后,认证(试点)工作组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结论由认证(试点)工作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除认证结论之外,讨论认证结论的过程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认证结论分三级,1到2级为通过认证,其中1级合格有效期6年;2级合格有效期3年;3级为未通过认证,即不合格。

3.认证状态的保持

    通过认证的学校,如需在在认证合格有效期结束后,仍保持认证合格资格,则必须在认证有效期期满前1年,重新申请认证。

    在有效期内违反认证规程而变更已经通过认证的课程体系,则要立即向认证(试点)工作组申请对课程体系的变更部分进行再认证。再认证通过者,则保持原认证结论;否则,认证(试点)工作组将撤销其所获得的认证合格证书。

    认证(试点)工作组为保证专业教育的水准和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求通过认证的学校聘请2名校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化学工程师作为教学质量督察员,教学质量督察员名单报认证(试点)工作组审批、备案。督察员对已获得证书的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性考查,并写出考查意见(1000字以内),以督促学校不断保持和提高教育质量。督察员的考查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留学校作为下一次认证的有关备查资料,另一份于当年年底以前寄送认证(试点)工作组办公室。

五、申诉与仲裁

1.被认证专业所在学校如对认证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认证结论的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认证(试点)工作组提出申诉意见,并在认证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教育部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诉理由。
2.教育部确定仲裁机构,将有关申诉材料移交仲裁机构。
3.仲裁机构的结论是终审裁决,对申诉学校和认证(试点)工作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申诉期间,对学校的认证结论不变。

六、认证程序流程图

    认证程序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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