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全国基础力学课程教学负责人工作会议在南京举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洪嘉振教授、副主任委员叶志明教授、基础力学课程教学指导组的10多位委员、教指委联络员高教社建筑与力学分社社长黄毅以及100多所高校的基础力学课程教学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就 "理论力学、材料力学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主要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基础力学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点学校情况汇报与交流
2007年全国基础力学课程教学负责人工作会议后,有10多所学校先行参与了《基础力学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工作的试点。经过1年多的试行,各试点学校根据本校的办学定位和特色制定了适合本校的《基础力学教学基本要求》。会上,同济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对"理论力学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试点工作,长沙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对"材料力学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试点工作分别做了大会汇报和情况交流,他们的试点工作对今后全国基础力学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全面试行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二、《基础力学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修订工作概况
副主任委员叶志明教授介绍了修订工作概况。2003年12月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教高司函[2003]141号)文件精神,立项研究制定非力学专业力学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并完成了各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的初稿。2006年教育部新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后,按照教育部高教司(教高司函[2005]246号)文件精神,立项进一步修订力学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2007年7月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又召开了高等学校理工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规范研制工作会议,部署理工科专业规范及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研制工作。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根据会议精神,在上一届教指委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充分征求不同层次学校第一线教师的意见及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家的意见,对非力学专业力学基础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做了进一步完善。2008年10月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印制发行的《理工科非力学专业力学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就是由两届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历时5年制定的教学指导性文件。
三、全面开展《基础力学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主任委员洪嘉振教授指出:研制指导性专业规范与教学基本要求是推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切入点,是研究本科专业教学内容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力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充分考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并且把多年来的教学改革成果吸收到专业规范与教学基本要求中,以期推动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不断改革,形成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的新机制。
《基础力学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是教育部发文批准教学指导委员会立项编制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对非力学专业力学基础课程教学的最低要求,在每门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中都给出了课程的建议学时,供各高等学校在制定课程教学计划时作为参考的依据,希望各高校力学基础课程的学时都不低于这一建议学时数。不同层次的学校可在最低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本校的要求,制定本校的教学质量标准。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07年7月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将《理工科非力学专业力学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印发给各高校,希望各高校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协助组织试用,并将试用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力学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最后形成送审稿,报送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审议。《理工科非力学专业力学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将于2010年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
会议对100多所学校的理论力学、材料力学课程教学时数进行了再次调研统计,并下发了《理工科非力学专业力学基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上海交通大学 朱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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