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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在于明确党委校长职权
2012-05-02    中新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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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二是大学与社会的关系,三是大学内部的关系。建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首先要构建一个现代教育法律体系,用法律制度明确厘清上述三个关系,就上述三个关系作出规定。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建立起来的,已先后制定了《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已经基本建立了我国自己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是,应该看到,有些法律规定已经和当下的实际生活不相符了,必须进行完善和修订,比如,1980年制定的《学位条例》是根据30年前的情况制定的,现在实际生活的情况已有很大的变化,因此,该条例需要重新修订。而且,有些教育领域还没有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需要加紧制定。

  现代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不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导致很多教育上的事情通过政策文件的方式来推行,从而导致有时候实际做法和法律规定不一样,比如当政策文件和法律有矛盾的时候,那么就产生了一种法律似乎可有可无的误导。这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记者:有的人会觉得法律还不健全,或者明显不符合当下现实生活,但是事情要办,就先做了再说,“自我体谅”或者“期望被体谅”,事实上这种“体谅”的情况也有。

  黄进: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通过修宪列入这一规定就是明证。而且,2011年我国已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种背景下,在社会的平稳发展时期,政府也好,大学也好,官员也好,老百姓也好,做事都要首先依法办事。对我们教育界而言,有了教育法律法规,就要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从上到下包括教育部,整个教育界都要依法办事。如果这个法有不完善、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那就要及时地修改,与时俱进。但在没改之前都要按照法律办,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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