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学的学术活动,涉及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的所有领域,肩负着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双重使命。日本大学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技术创新潜力,社会各界对产学合作抱有根高的期望,并实行了多样合作形式,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共同研究过去由于制度的限制,日本国立大学与民间极难开展合作。1983年以后,国立大学的研究人员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可以就共同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将国立大学的研究能力和企业的技术能力结合起来,创造出优秀的科研成果。这种新的形式实施以来,各方关心参与程度与日俱增,合作项目逐年增加。日本政府今后还将不断完善制度规定,以鼓励更多的国立大学和企业参与共同研究。
委托研究 这种形式是指企业和中央其他政府部门委托国立大学进行某项研究,接受委托的大学使用企业等部门提供的经费开展研究,向企业等部门提供科研成果,以此协助民间企业等部门的研究开发。1995年文部省等相关政府部门推出“促进特殊法人等部门有效利用政府资金开展基础研究的制度”,鼓励国立大学接受委托研究,为学术研究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委托研究员 这种形式是指民间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研究人员到国立大学及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接受研究生水平的研究指导,以把握最新的研究动态。他们所学的专业涉及人文、社会、自然科学等所有领域,通过提高素质和能力,以备在企业未来的研究活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教育捐赠的财会制度 日本国立大学等属于国家机构,在收支等财政方面国家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国家统管得很死。而有关教育捐赠的财务规定,受赠国立大学可以灵活使用这些捐赠,开展研究活动、国际交流或用于学生的奖学金。这项制度的具体动作程序是,大学将所得捐赠全部上缴国库,国家划拨与捐赠等额的资金返还给大学。此外,国立大学和大学共同利用机构还可以利用捐赠的资金开设以冠名讲座,刨建新的研究部门。
共同研究中心 为推动与地方产业的合作,从1987年开始,日本的一些大学相继建起了“共同研究中心”。共同研究中心作为国立大学与产业界联系合作的窗口,既是共同研究的场所,又是企业技术人员接受高级技术培训的课堂。迄今,日本全国43个都道府县中已有52所国立大学设立了共同研究中心。值得一提的是,为强化合作功能,促进技术、产业的创新,1998年在东北大学和东京工业大学建立了产业技术孵化中心。
在过去的十几年间,日本政府(文部省)运用多项政策,鼓励和引导国立大学与产业界进行研究合作,并取得了相当进展。近年来,随着各方呼声的日益高涨,1996年日本政府又召集了由学者及各方有识之士参加的“调查研究合作人员会议”,讨论产学研合作的有关方略。在此基础上,1997年日本的产学研合作又有了新举措,首先共同研究的场所延伸到了企业,其次放宽了对国立、公立大学教师(根据日本法律,国立、公立大学教师属国家公务员)到企业兼职的法律限制。另外,鉴于现行的退休金金额计算方法对暂离职参加合作研究的大学人员相当不利,日本国会1996年4月通过了《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的部分修正案,并于同年10月开始实施,通过破除法律屏障促进人员的相互交流。
为了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产学研的合作,日本国会于1998年4月、5月分别通过了促进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的相关法律《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均于该年8月实施。根据《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的规定,民间企业在国立大学及国立试验研究机构等所在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上建立共同研究设施,其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
从日本联系到中国的情况,引发了我们的一些思考。
1.日本的产学合作有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就是产学研合作被称为“产学官”合作,一字之差道出了日本产学合作的官方主导实质和特征。日本在产学研合作上,有着一套完整的制度,现在仍在致力于各项法律规定的修订与完善。建立完备法制环境的良好体系,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供了最佳的前提和保证。借鉴包括日本在内的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快中国产学研合作的制度建设,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创造有力的法律保障环境,应该是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今后所要面对的主要课题。
2.日本的产学研合作还没有产生美国硅谷那样的轰动效益,一个重要原因是缺少像美国大学那样的中介组织。因为,没有几个或若干个优秀群体的联合,很难形成某一领域或产业的优势。在这里,我们不妨对美国的产学研合作情况作一对比。近年来,产学合作一词每每见诸报端,在对美国产学合作的许多介绍中,有的媒体甚至做了不切实际的报道。例如称美国的大学就像企业一样,通过产学合作大赚其钱。大学所需资金的大半均来自企业等,不一而足。但实际情况却是恰恰相反,在产学合作的收益中大学仅占两成,而通过转让技术的专利收入最多不过百分之几。在美国大部分的大学是以联邦政府等公共研究项目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来开展研究的。美国主要大学都分别建立了适合各自情况的“综合中介窗口机构”----法律契约事务服务机构和技术转让服务机构。综合中介窗口机构是为产业界各公司提供帮助,使其顺利找到条例条件的合作开展研究的大学教师,同时帮助大学了解企业的需求,审视和修正自身研究活动的方向。大学与企业进行具体的合作研究,一般有赖于法律契约事务服务机构。大学教师通过中介机构开展与企业的合作研究或参与国家的研究课题而做出发明。
日本大学的研究活动与美国的大学相比毫不逊色,但由于没有美国大学那样的专门从事技术转让的组织,研究成果的社会利用只能通过研究者个人与企业的沟通来实现,而且其整体作用也难以怦判。为改变这种状况,1998年以专门从事大学技术转让业务的有限股份公司??尖端科学技术孵化中心为代表从事大学技术转让的组织机构已经或正在日本儿所主要的大学中出现,这些机构的运作,必将促进大学社会活动功能的提高。
3.日本国立大学象牙塔式的治学之风制约了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日本大学的基础研究没有尘世的烦恼和干扰,研究扎实且深入,成果也较多。在产学官三者的相互关系中,高校的学术开拓和实用性开展是产学官合作的基础和前提,实现科研成果的产品化、市场化或以高新科技改造传统工业是产学官结合的最终目的,而居中协调产提供包括财政、法规等各种政策支持,则是政府义不容辞且不可替代的责任,也是产学官合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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