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精神,宁夏自治区近日出台了《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创新思路,拓宽渠道,切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意见》指出,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实习制度,人事厅每年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实习;教育厅每年安排1200名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支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安排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实习;就业实习服务期限原则上为1年,支教服务期限为1-2年。要努力开拓区外毕业生就业市场,由人事厅牵头、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力争每年输送1000名区内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对宁南山区八县、红寺堡开发区和煤炭、勘探、地质等艰苦行业实行定向招生,并按照协议到基层单位就业。同时,自治区政府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把建设全区统一的人才市场信息网列入2006年度建设规划,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平台。
《意见》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选拔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每年要通过推荐、考试、选拔100名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工作。自治区团委在配合中央有关部门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同时,从2005年起连续利用5年时间,会同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每年招募400名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安排到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工作(主要从事支教),其中安排100名定向支农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一般为2-3年。与此同时,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从2006年起连续利用5年时间,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每年选拔600名高校毕业生进村和进社区工作。
《意见》规定,凡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有关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自愿到乡镇、宁南山区八县和红寺堡开发区工作,并被正式录用后,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一档工资标准;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工作并被正式录用的,高定二档工资标准。财政厅要设立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会同组织、人事、教育、卫生、农业、团委等部门,对自愿到宁南山区八县乡镇和红寺堡开发区乡镇支教、支农、支医服务期限满五年以上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政府代为偿还。
《意见》要求,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人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注册资本金可降低为3万元,同时比照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从2006年起,可通过区、市、县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用于对有贷款需求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自治区财政对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的企业,每接收1人提供补助1500元;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习期满1年后,仍在企业稳定工作的毕业生,自治区财政为其代缴1年养老保险金。毕业生到区外就业的,自治区财政按每人500元标准补助交通、住宿及工作经费。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各高等院校要开展切实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个人的理想同国家和社会的需求结合起来,正确认识就业形势,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的表彰制度,对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为进一步做好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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