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学制?
第一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允许学生按有关规定提前毕业,也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者的总学习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超过六年,并应按学校规定另行交纳延长年限的有关费用。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而不按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超过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被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且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疗康复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因事、因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二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选课?
第六条 学校实行导师制,学生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每学期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选课程序详见《湘潭大学选课办法》。?
第七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学习能力自主决定选修学分,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修先行课程。一年级学生每年期的选课数不得少于20个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严格考试管理工作。考试一般采用笔试的方法,且主要以闭卷形式进行。?
第九条 各院、系和教学部要严重学生考试资格审查制度,凡平时缺课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达到或超过十分之一或实验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免修先听另行规定)。?
第十条 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等分制(只限实践性课程)进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同时用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为: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优 90-100 A 4.0
85-89 A- 3.7 良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中 71-74 C+ 2.3
66-70 C 2.0
62-61 C- 1.5 及格60-61 D 1.0 不及格60以下F 0
??平均学分绩点的具体计算方法为:?(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绩点*学分数?(2)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例:某学生选修5门课程,其成绩和学分如下:
成绩 A B C D F?学分 4 4 4 4 4?其成绩点分别为 4 3 2 1 0?其学分绩为 16 12 8 4 0?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16+12+8+4+0)/(4+4+4+4+4)=2.0?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一学期核算一次。?
第五章 多修、重修、免修、免听与缓考?
第十一条 各专业类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每个学期的应修学分数为标准学分数。学生超标准多修,其上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必须达到3.0以上,并应按规定交纳修读费。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者,可多修5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3以上者,可多修8个学分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7以上者,可多修12个学分的课程。
对成绩优秀的学生,其超标准多修的课程可视情况部分或全部免收修读费。平均学分绩点在3.3以上者,免收5个学分的修读费;平均学分绩点在3.7以上者,免收8个学分的修读费;平均学分绩点达4.0者,上述多修课程全部免收修读费。?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课程考核不及格应申请重修。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申请重修,也可以改修相应的其他课程。同一门课程最多允许重修二次。第一次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第二次重修成绩最高记载为C?+。学生如对自己某门课程的考试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但每门课程重修只限一次,成绩可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学生重修或改修课程,都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
第十三条 学生对某一门课程已有一定的基础,通过自学或其它形式的学习达到了该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可申请免修。学生申请免修某一课程,必须经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且成绩绩点达3.0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其他对等学校学习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试合格且符合我校教学计划要求,该课程可以获准免修并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对某门已选课程,经本人申请,导师、任课教师和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获准全部免听或部分免听,但必须提交平时作业并参加实验。?
第十五条 政治理论课、公共外语课、思想品德课(含法律基础、国防教育)、体育课和实验、实践性课程不得免修、免听。?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不能参加已修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不必重修。?
第六章 转专业类和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修满60学分后,可根据学校或院、系有关规定,在同一专业类中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但原则上不能转专业类。因特殊情况要求转专业类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限于在读二年级学生;? (2)至少得修满原专业类教学计划规定中的40学分;? (3)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一般应在2.7以上;?
第十八条 跨院、系转专业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转出,按收院、系考核及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接收,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标准。?
第十九条 本院、系内转专业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类后,原已获得的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类教学计划要求的,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国家教委和省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学治疗的学生,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也可连续休学二年,但不得超过二年。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自费留学需保留学籍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学生,应按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
第八章 退学与试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应予退学:
(1)在一学期或一学年内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或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超标准多修的学分除外);?(2)在校期间经第一次重修仍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超过14学分者;?(3)考试作弊者;?(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学习者;?(5)因违纪违法应予取消学籍者。?
第二十七条 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因考试作弊而退学者,一年或至少半年后,经本人申请,原所在院、系同意并经学校批准,允许编入下一年级相应班级试读。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退学,试读不得超过两次,且不能连续两次。因考试作弊而退学者,只准试读一次。因其它原因而退学者,不准试读。?
第九章 辅修专业与第二专业?
第二十八条 为使部分学业优良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能较系统地学习另一个专业的主要课程,学校实行辅修制和第二专业修读制。凡主修课程修满6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2.3以上者,可申请参加辅修或第二专业学习。修满辅修专业规定课程及规定学分者,发给该专业辅修证书;修满第二专业规定课程及规定学分者,发给该专业的第二专业证书。?具体办法详见《湘潭大学关于实行辅修制和第二专业修读制的规定》。?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肆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科学生学位授予条例》及《湘潭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以上的优秀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提前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在14学分以下者,发给结业证书;超过14学分者,发给肆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离校后一年内,可申请重修或补修未能取得学分的课程。重修或补修满全部学分者,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授予学位。重修或补修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95级开始实施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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