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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
2005-09-27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徐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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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谈三个问题,一是当前中国高等教育所遵从的主流意识;二是中国大学当前普遍面临的主要问题;三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的原理与关系。

  一、当前中国高等教育所遵从的主流意识

  大学管理的理念通常分三个层面。

  处在基础层面的是大学的传统。传统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和方向,一所大学的传统一旦形成,其他外来侵扰就很难改变它,优秀的大学传统就是最优秀的大学理念。30年代梅贻琦先生讲,大学之大不在大楼,而在大师。进入21世纪,我们发现大学只有大师还远远不够,因为现在的情况与30年代已经有了质的差别。大学之大在“四大”,“四大”之首仍是大师,没有大师的大学,不能称其为大学,大师就预示着一所大学的水平和声望,也是一所大学的吸引力所在。大师之外要不要大楼?每所大学都需要一定的办学条件,中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高校对大师的争夺异常残酷,要想获得大师,首先要建“大楼”。这里的“大楼”除原有建筑之意外,重要指办学条件,其中包括实验设备等,甚至包括教师的待遇。没有大楼就难招揽到大师,香港科技大学创造的奇迹就是最好的例证。大楼之外还应该有什么?《大学》有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德、亲、善”就是指大学里面应有仁爱、大爱,教师要爱学术,更要爱学生,管理者要爱服务,更要爱大学。没有大爱的大学,学生离校时带走的可能是仇恨。大学里的大爱是连接大学和校友的纽带。大学里面还应该有“大树”。这里的“大树”不仅仅指植物与园林化的校园,更重要的是表明有“大树”的大学才有学术氛围和已形成自己的传统,首先是学校历史悠久,传统已经深深扎根,不因其他诱惑而改变。高等教育史上有一个经常提及的案例,当剑桥大学面临一家烟草公司高达数亿英镑捐款时,教授们集体表决予以拒绝,因为在他们看来,这些钱是肮脏的,用这些钱尽管可以很好地改善办学条件,让学校拥有世界一流的办学设施,但是却不符合本校传统的价值取向。这件事说明剑桥大学的传统已经形成,不可动摇。当大家到去拜谒曲阜孔庙的时候,可以看到孔子当年亲手植下的桧树,这棵桧树向人们展示着孔府2500多年的悠久传统。大学里的“树”,是其文化之根的表征。常被利益与世俗所诱惑的大学,表明其传统尚未固化,这种大学的理念通常是肤浅的。

  处在第二层面的是大学所遵从的主流意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经过20年的改革与发展,形成了以下八个主流意识。

  1.大学的根本使命是培养人,这是大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不同的大学在于培养不同特色的人。一所好的大学和一所差的大学根本区别在于其学生成才率的高低。一流的大学有一流的成才率,像哈佛、耶鲁这样的一流大学,成才率在90%以上。二流的大学有二流的成才率,其成才比率可以保证70%以上。三流大学之所以是三流,原因就在其成才率低下。基础教育的目的是“使人成其为人”,高等教育的目的则是“使人成其为才”,而研究生教育的目的则是“使才成其为器”,他们之间是有差别的。所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正是培养有特色、独具竞争力的且有创造精神的“才”或“器”,这是高等教育根本使命所在。不以人才为使命的大学就是不入流的大学。

  2.大学的中心工作是教学和科研。教学和科研对大学而言,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追溯高等教育的历史,世界上第一所大学是创建于1097的意大利波罗尼亚大学,由此可见大学已有908年的历史。在起初的700多年间,大学的主要使命是培养人,是以教学为主。当大学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也就是洪堡精神在大学确立后,人们把科研作为了大学的第二使命,从此教学与科研就成了大学的两个基础。上世纪30年代,美国高等教育进一步拓展了大学的使命,在教学和科研之外又增加了为社会服务,使大学和社会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大学成为社会的发动机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主动力,这是美国高等教育对世界高等教育的贡献。进入21世纪,大学的领导和教授们都在思考,在信息、经济、法律相继全球化之后,高等教育的使命是否应该再度扩展?一些教育家已经敏感地从美国“911事件”中获得了启示。如同上世纪人们所预测的那样,进入21世纪,整个世界不稳定的主要因素或者发生战争的主要根源可能是文化与文化的冲突,“911事件”的发生就验证了这个预测的准确性。由此我们是否应提出,21世纪要消除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冲突,应该通过大学这个场所来进行,这也就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大学应增加的第四使命,即促进文化的交流与融合,通过这种交流与融合,消除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冲突,营造世界的和平与和谐。大学的这一功能是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所不具有的。但是无论如何变化,教学、科研仍是大学的立命所在。

  3.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是大学永恒的主题。这一意识表明,其一,数量、规模与效益是有止境的,而质量是无止境的,优秀的大学不是以规模论而是以质量论;其二,质量的优劣是以受教育者是否享受到了优质的教育为评价标准的,学生既是教育质量的享用主体,又是教育质量的评价主体;其三,教育质量与教学质量是统一体。教育质量保证因素中包含着理念质量、校长水平、师资素质、校园文化、教学设施、学术传统等。这些要素的质量决定着教学质量。这三方面的含义表明,质量是大学的品质,同时也是大学的生命线。大学管理的基本职能是不断提升大学的教育教学质量。

  4.学术创新是大学的灵魂所在。波罗尼亚大学设立的第一个专业是法学,法学代表着当时社会科学的最高水平,因此可以说高等教育起源于法学,直到现在还有人把法学称作社会科学之王。其设立的第二个专业是医学,医学代表当时自然科学的最高水平。再后来又设立了神学,神学演变为哲学,哲学成为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共同运用的方法上的科学,也就是思维科学。至今,西方《大百科全书》仍把人类的知识划分为三种,即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思维科学。大学里面的创新,在自然科学领域的最高表现是对新知识的发现;在工程技术领域里的最高表现为创新一种方法;对社会科学而言,最高水平的创新应当是创新一种思想;对所有的学科来讲,大家共用的方法论和思维上的创新就是哲学上的创新,也就是创新一种思维;而对管理者来讲,它应该有能力创新一种制度。这五种创新应该是大学的灵魂所在,而这五种创新中处于核心地位和基础地位的是学术创新。一个不能创新的大学是一个没有灵魂和凝聚力的大学,大学之所以为大,就在于它有学术创新力,能够形成自己独特的文化。我认为,只有大学的文化才能成为卓越的文化。尽管企业家们也在追求卓越,但是他们所追求的卓越是为消费者提供完美的产品和服务,而大学的卓越表现为是常新的,鲁迅先生讲过“北京大学是常新”的,这个常新不仅是说大学每年有新的学生进来,更重要的是有新成果产生。所有的创新都应该是卓越的,否则这个创新就是虚假的,如果你所得出的结论是别人已经说过的,发现的知识是别人已经表述过的,这就不是创新,这样的成果也不能成为卓越,因此学术创新是一所大学的灵魂所在。

  5.学科建设是大学的龙头工作。什么叫学科?许多教育专家对学科都做出过相应解释。在我看来,学科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个要素是师资,这是学科的主体要素,一门学科一定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支撑它;第二个要素是拥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也叫客体要素,学科建设成果最终要展示为对该学科的贡献,这个贡献是以科研成果为表征的;第三个要素是学生,这是学科最具特色的要素,学科之所以称之为学,就在于它要培养学生,而这些学生一定是高层次的学生,这样就把学科和专业区分开来了,专业大致是讲本科教育,而学科应该讲研究生教育。所以学科的构成应该有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学生要素,一个大学如果不抓这三项的话,这个大学的校长一定是失职的;如果抓住了学科建设这个龙头工作,学校的全面工作就可以被带动起来。

  6.师资队伍建设是大学的主体工程。一所大学可以面向未来实施许多工程,但是师资队伍建设一定是主体工程。中国的大学和西方的大学最大差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资的差别,中国之所以没有世界一流大学,最重要的原因是大学里没有世界一流的师资;二是管理水平的差别。如果将一所大学比喻为一只鸟的话,先进的办学理念就是鸟的大脑,学科建设是鸟头,师资是鸟身,教学和科研是鸟的两翼。如果一个大学抓住了学科建设这个“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主体,配置教学和科研两个中心,那么这所大学就可以像鸟儿一样展翅高飞。

  7.改革是大学发展的不竭动力。中国的高等教育资源非常有限,世界其他大学也一样,都存在资源不足问题,像美国斯坦福大学,一年运行经费13亿美元,哈佛大学甚至达到20亿美元,就是这样巨额投资的大学,也感觉到资源不足。在中国,那些被放在优先发展地位而比其他大学多投入十几亿元的大学的校长仍然讲投入不足。投入不足是高等教育世界性的难题,世界上没有一所大学校长认为自己的资源是充足的、是过剩的。在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据中国的国情,大学内部的改革就是其发展动力,因为在中国无论大学与政府的关系还是大学与社会的关系,乃至大学内部的关系都有充分的改革余地,一个保持旺盛生命力、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学,主要看他改革的力度和深度,这是被中国高等教育20年跨越式发展成果所证实了的。

  8.服务是大学管理的价值所在。大学的管理更应该体现在服务上。管理者对大学发挥的作用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大学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办学方向和大学校长的办学理念上,大学校长的办学理念通过管理层成为大学的方向,进而形成为该大学的特色;二是为大学提供规范和秩序,即依法治校、民主决策及校园内的安全有序;三是提供保障,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各种保障,包括制度保障、人才保障和物质保障;四是提供服务,大学的所有管理都是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大学的政治工作、行政工作、后勤工作均不具其独立性,如果离开教学、科研而进行管理,大学将不成其为学府而变成官府。大学的管理主要是管事,而政府的管理主要是管人。一个大学校长最主要的任务就是为教授们摆好桌椅板凳,带领校部机关为院系搞好服务;校长、校部机关、院系领导要为教师做好服务;校长、校部机关、院系领导、教师要共同为学生服务,一个大学只要形成这样三个大的服务循环,这个大学的大爱也就形成了。

  处在第三层面的是大学现任校长的办学理念。一所好的大学往往是以一位好的校长为表征。西方高等教育学里有一句话:“一位好的校长就是一所好的大学。”20世纪40年代,毛主席在延安就讲过,“要办好一所学校,第一要有一个好的校长,第二要有一批好的师资,只要有这两个条件就一定能办好一所学校。”现在大学都面临着生源、师资和资源的竞争,能否在竞争中取胜,最终都取决于校长,大学和大学之间的竞争最终展示为校长和校长之间的竞争。校长的办学理念异常重要,它是一所大学现阶段的特色所在、方向所指。在我看来,一个优秀的大学校长需同时是三个方面的专家:其一是学问家,无学问的校长不会得到教授们的尊重;其二是教育家,校长的第一责任是提供办学理念,校长不是教育家,他不会受到学生的拥戴;其三是管理方面的专家,他既要有将教师、管理者和谐于一体的能力,又要具有管理与指挥的权威性。没有管理能力的校长,其理念难以得到管理层的理解。

  二、中国大学当前普遍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是从研究的角度去认识这些问题的,具有探讨性,未必能够得到大家的公认。中国高等教育近20年跨越式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1997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不足9%,去年已经上升到19%,预计今年将超过20%。2020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有望达到30%左右。届时,中国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必将大大超过美国。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高等教育的贡献就是历史性的。

  当然,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近两三年,舆论对高等教育批评的声音越来越多、越来越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视并认真思考、解决高等教育所存在的问题。

  1.中国高等教育的基本矛盾,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严重不足与人民大众强烈需求之间的矛盾,将长期存在。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与人民大众强烈需求形成明显反差,学生和社会都向往那些有特色的高水平大学,然而这些大学的数量却极其有限。如今,德国正准备倾全国之力发展10所左右有代表性的大学;日本也在进行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的调整,准备发展10至20所能够代表日本高等教育水平的大学;美国高校众多且水平普遍较高,但为世界所知的也只是少数,所以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相对不足也是世界高等教育的基本矛盾,没有哪一个国家能够完全满足人们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需求,这个问题在中国尤其突出,且将长期存在。要缓解这一矛盾必须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国家对教育的投入现在占到GDP的3.3%,尚未达到4%的比例,而要缓解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政府对教育投入的比例应考虑在未来几年内达到GDP的5%~6%,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应制定教育投资法。高等教育的投入问题单靠教育界是解决不了的。

  2.受教育机会的不公正已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受教育机会的差别已经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而这种差别并非大学本身所造成的,而是由政府垄断教育资源的体制所造成的,社会也正由以前对大学的不满转化为对政府教育机制的不满。教育的功能是什么?教育的功能是消除人与人之间差别的一种手段。如果教育不是消除这种差别,而是制造这种差别,那么受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就会拷问我们高等教育的职能!保证受教育机会的公正应该是我们行使高等教育职能过程中认真对待的问题。公正,在任何制度下都只能是相对的,如果不是用计划指标的方式而是用分数的方式,那么优质教育资源的利用机会又会集中于中国东部那些基础教育发达的省份,这又会产生新的不公平。所以,目前中国受教育机会不公的问题是中国二元社会结构各种矛盾的一种表现。这些矛盾正扭曲着高等教育职能的实现。

  3.我国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尚未纳入法治状态。现代高等教育体制有两块基石,一块是学术自由,一块是大学自治。而大学自治必然涉及到大学与政府的关系问题。如果大学只是对政府负责,而不是对法律负责,就永远不会有特色,因为政府的管理总是整齐划一的,当模式化、统一化管理成为管理主要方式的时候,特色就在管理过程当中被抹煞掉了。中国大学的改革被评价为模式改革,而非个性化改革,原因也在于此。我们的改革是在政府主导和推动下的改革,甚至可以说是政府规约下的改革,而针对大学自身特色进行的改革微乎其微。如果大学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依然是“父子”关系,就永远建不成一流大学,因为这样大学永远没有自己的特色,而世界知名大学都是以特色著称的。明确大学所负责的对象是当前中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大学自治是中国大学在发展过程中能否形成自身特色的重要前提。

  4.中国高等教育过度分层导致大学的尊严受到伤害。通常,大学以其水平和社会影响力被划分为一流大学、二流大学、三流大学;以学校定位又可划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按涵盖学科进行划分,还可以分为综合性大学、多科性大学和单科性大学,这些划分基本上是依据高等教育规律做出的。但是,目前中国大学的划分却并非这样,而是人为地增加了许多因素后把大学分成了多个层次,但是这样划分的根据却是不得而知的。以北京的交通形容北京的大学,北京市已经建成了六环路,北京的高校大致也被分为有六层,有处在市一环路上的大学;有二环上的大学——若干所“985工程”大学;有三环上的大学——“211工程”大学;教育部所属的但没有进入“211工程”的大学是四环上的大学;北京市属重点大学是五环上的大学;剩下的算作是六环上的大学。这些大学就像车子一样在环道上奔跑,跑在二环上的车一定要想办法跻到一环上去,跑在三环上的一定要想办法跻到二环上去,因此就出现了拥挤不堪的现象。因为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总量有限,剩下的就是如何分配的问题了。其结果是导致高校间的不平等竞争,甚至导致教育权力的寻租。大学和大学之间本应该是平等的,他们的差别应该体现在办学水平和学科门类上,如果不是按照这样的规律进行区别,而是用一种公共权力进行划分的话,就会损害大学的尊严。科层的划分是管理上的需要,除了管理上的需要,制造身份和身份之间的不平等,将导致人们对整个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怀疑。中国大学的层次是过度划分的,现在有副部级大学、厅局级大学、副厅局级大学、还有民办公助的处级大学。在去年大学校长论坛上,参加论坛的大学校长有的有名签,有的没有名签,没有名签的大学被认为是没有校长的大学。这就涉及到高等教育的一个理念:世界上没有相同的大学,大学是不可能复制的,大学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因而,所有的大学在尊严上是平等的。

  5.经济快速发展而管理相对滞后带来高等教育领域的腐败。如今,教育腐败、学术腐败已经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分析,有五大社会问题影响我国建立和谐社会,一是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经济是二元的,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而公有制经济又是二元的,分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经济的二元性导致城乡的二元性,人的权利是二元的,人的身份也是二元的,二元导致不和谐。这种二元结构在大学里同样存在。二是社会的公正性问题,基尼系数在中国的表达见诸于官方的统计是0.43,0.4是社会的危险状态,超这个数,人们就会普遍感到社会不公正,现在我国已经超过了这个警戒线,也有人认为高于这个数。社会的公正性问题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又一重要原因。三是腐败问题,现在我国反腐败力度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但是腐败现象并未因投入的增加而有所下降,投入的增加和反腐败的效果未呈现正比关系。四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生态、资源、环境全面恶化,在这一问题上,GDP是表达不出来的,GDP第一大缺陷就是解决不了社会公正性问题,其次是解决不了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关系问题。西方经济学上世纪70年代就基本放弃了经济增长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经济发展,因为只有发展才是全面的、协调的、可持续的,只谈增长解决不了这两个根本问题。五是社会规范的有效性正在受到怀疑,社会的基础规范是道德规范,最低水平的道德就是法律,而今这两大规范的有效性都受到了怀疑。以道德规范为例,用孔夫子的话讲,“信者,人之本也”。但是中国现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都存在造假现象,造假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现象。法律规范的有效性现在也受到了怀疑,我国仍正处在人治向法治的过渡过程中。这些社会问题在我们高等教育当中都有所反映,但是令人感到最沉重的话题还是教育腐败和学术腐败。

  有三类腐败令人深恶痛绝。一是吏治腐败,吏治腐败使有才干、有德行的年轻人看不到希望。因为既有才能又有德性的人不会去投机和钻营,依中国的传统“仕为之知己者用”,他只等明主来发现。如果这样的年轻人看不到希望,这个国家和民族就看不到希望,吏治的腐败会导致国亡、党亡。因此,江泽民同志曾讲过,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二是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使社会正义和公正的空间不再存在,司法的价值在于恢复正义和实现公平,英国著名法学家弗朗西斯•培根讲,一项腐败并不可怕,就像是将一桶污水倾倒到河流中,只要河水是流动的,这桶污水迟早要被净化,但是司法腐败就像污染了水源,流出来的全是脏的,是无法净化的。第三类就是教育腐败,教育的本质是引领和净化人的灵魂,教育应当拒绝任何污染,教育一旦腐败,受教育者在受教育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将变成他进入社会后向社会索取的巨大动力,所以教育腐败是根本性的腐败,是最可怕的。这几年舆论对教育的批评,许多是由教育腐败引发的。教育腐败在高等教育里面的一种表现就是学术腐败,学术腐败使社会真理的空间不再存在,学术的本质在于对新知识、新方法、新思想的发现,当被称为“新知识、新方法、新思想”的东西都是虚假的时候,社会真理就会丧失。

  6.中国高等教育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管理体制需要改革。1986年,邓小平同志讲:“改革开放,我们需要向西方学习两样东西,一是先进的科学技术,二是先进的管理经验。”我们学习前者的成效巨大。在学习后者方面,国内企业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而在高等教育领域成效并不明显。中国高校现在面临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管理成本居高不下,重复决策普遍存在,决策和执行之间被阻隔的东西过多,由此导致执行效率不高。国内高校在管理体制上呈梭型结构,校级领导权力表现得不充分,而院系的权力实现得也不充分,在学校和院系的管理层之间有一个巨大阻隔,导致了管理效率低下。所以中国高等教育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应以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为重点,这样也就可以很好地理解教育部所确立的“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新教育八字方针的含义。

  7.大学里学生的主体地位尚未得到有效恢复。学生到底是不是学校的主体?这种主体地位应该给予哪种意义上的界定?比如说,教育关系上学生是不是主体?回答是肯定的,学生当然是教育关系的主体。在教学关系上学生是不是主体?这个问题的回答就不尽一致。在法律关系上,学生是不是主体?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我国基本上是空白。在教学关系上学生到底是不是主体呢?打两个比方,在专业过细划分的计划经济时代,学生被当作“矿物”,接受高等教育就是一个冶炼过程,因为在选择生源时,已经把“铜矿石”、“铁矿石”、“锡矿石”分开了,大学毕业时,这些学生就变成了“铜锭” “铁锭” “锡锭”,以统一规格离校。如果我们把学生当“生物”,大学四年学习过程则应该是生物生长的过程,大学也就成了一个独立的生态系统,在这个生态系统里面,学生可以是植物,也可以是动物,如果是动物应该允许他长成老虎,也应该允许他长成猴子,因为老虎有老虎的威猛,猴子有猴子的机智;如果他是植物的,应该允许他长成参天大树,成为栋梁,也应该允许他长成一朵艳丽的奇葩,供人欣赏。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可以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允许其生长过程中的自我选择和自我满足。如果学生在大学里面具有这样的地位,就是恢复了他的主体地位。大学里面允许学生选专业、选教师、选课程,就是恢复学生主体地位的基本表现。再回过头来理解教师和学生形成什么样的教学关系?这个关系就是学生的需要由大学和教师提供,教学是满足学生需要的一种手段,这样在教学关系上教师和校长就成了客体,学生成了主体,这是教育理念的转变。

  在法律关系上,学生是不受任何怀疑的主体,学生和学校形成三种法律关系,这三种法律关系就是依法治校的基本依据。首先,他和学校形成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代表国家满足学生受教育权的要求,学生是宪法权的主体,而大学是满足其要求的义务主体。受教育权是学生的根本权利,要限制或剥夺它的时候要慎而又慎。几年前,在西南地区发生的一名大学生因怀孕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事情,用法律的观点去判断,就是用一个小的价值牺牲了学生最大的价值,在法律上存在价值灭失问题。现在大学里面的权利生态系统已经彻底发生了变化,过去大学是以管理者为主设计权利系统的,而现在则是以学生为主设计权利系统的,大学无权干涉学生私生活,结婚是他的权利,生孩子也是他的权利,至于带来的问题学校能否消化得了是其管理水平问题,学生因怀孕而被开除学籍的事情今后不应在高校再次发生。其次,学生是大学管理中的相对人,相对人就应当有相对人的一系列权利,这个关系就叫做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当中又分成四层:第一层,学生有义务服从学校符合法律的管理,而不具有服从不符合法律的管理的义务;第二层,在自由领域,学生对学校的管理具有排拒能力,学校公共权力要介入学生自由领域,学生具有排斥和拒绝的权利,像学生私生活、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都属于学生的自由领域;第三层,学生对学校的中心工作具有参与权,某些中学聘请学生做校长助理,开校长办公会时请他们参加并拥有表决权,中学生已经参与到了学校的管理之中,而我们的大学做的还远远不够。当然,有些大学给学生很多评价方面的权利,如对教师的评价,对课程的评价,对大学管理水平的评价,对班主任辅导员的评价等等,这些都是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表现;第四层,学生对学校形成请求关系,请求应该在法律允许之内给予满足,比如说它有权请求奖学金、助学岗位、称号、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等一系列权利,这种关系学校不能漠视,要尽一切努力予以满足。最后,学生和学校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里面,学生是百分之百的主体,因为学生的权利和校长的权利完全平等,民事法律的特点就是主体和主体之间必须平等。

  故此,教育关系上学生是主体,教学关系上应该恢复学生的主体地位,法律关系上应该承认和保障学生的主体地位,而在我国高校里面,学生的主体地位还没有得到完全确立。

  8.中国高等教育正陷入市场经济的陷阱。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追求效率和利益。大学的本质功能是什么?当我们确立大学和市场之间关系时,主流意识只认为大学应当服务于社会,我认为只做这样一个定位是不够的,大学还应该是社会的良心所在,能够收藏社会的良心,大学应该用自己的成果服务社会,但更应该用自己的文化和思想引领社会,引领社会是大学收藏社会良心的具体表现。大学既处在市场经济的环境当中,同时也应该拒绝市场经济给大学带来的污染,大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利益追求作为自己的首选,现在有些大学办学目的非常单一,就是为了追求效益,但这个效益不是社会效益而是经济效益。大学有组织地去牟利可能不符合大学固有的特征,而大学教师赢利性兼职已经成为中国高校的普遍现象。医疗卫生界最近颁布了一个规则,规定医生对外出诊如不经过本部门同意则被视为违规,这是医疗卫生界先于教育界走出的一步。在美国的大学里面教师盈利性兼职基本上是被禁止的。在香港的大学里面,教授因兼职而被判入狱的案例发生了多起,因为盈利后隐瞒的收入就是其犯罪构成的依据。可见即使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教师的盈利性兼职也受到了严格限制,其时间比例原则为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但是目前在中国的大学里面,教师的盈利性兼职不受限制却是一个普遍现象,甚至在个别大学里面博士生导师开公司做老板,让自己的博士生做打工仔的现象也在发生,这都是市场经济的现象,中国一些大学已陷入其中。

  9.中国大学“有工程、无价值”的现象正使大学作为社会思想库的功能在弱化。研究工作以服装做比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处在最高层的理论研究就像做时装,一定要超前,领先潮流5到10年,如果设计的服装5到10年以后其款式、颜色或者一个纽扣还能得到社会认可,这种设计就是成功的,高校承担的大量基础理论研究就像做时装,虽不为现时所用,但却可以引领潮流。处在第二层的是对策性研究,这种研究就像做服装,一定要量体裁衣,让主人感觉穿着最合适、最舒服。处在第三层的补充性研究,这种研究就像缝补、浆洗衣服,如在法律上有时要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这种解释性工作就是浆洗和缝补式的。在这三类研究之中,基础性研究应放在高校研究的重中之重;对策性研究实则应该主要由中央和国家各机关的研究室去做,补充式研究也应该由他们来完成。这样大学就能够充当社会的思想库,当国家需要的时候,仓库应该是满的,但是现在发现,当国家需要某种思想的时候,打开大学的“仓库”,发现可能是空的;当需要引领式研究的时候,打开我们的“仓库”,几乎没有库存。导致引领社会潮流、创生先进文化功能被弱化和虚化的重要原因,是中国大学在理念与管理上正在以“工程观”替代“价值观”。大学管理的本质不是做工程,而是进行价值判断、价值选择及消除价值与价值的冲突。丧失了价值观的大学,它只会跟在社会的背后而无法成为引领者。

  10.要警惕高等教育沦为“高级应试教育”。这是中国高等教育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专业课成绩由考试而定自古如此,而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也以考而定就是有违伦理规律的。人的品德是训练出来的而不是背出来的,这早有定论。学生进入高校后,证书考试已是与其课程考试相并列的新生活,生存技能的训练已比专业修养更具有重要性。没有自信的大学,正在把应试教育作为大学教育的重要方式。

  三、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

  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是什么关系?前者可否包括后者?如果可以,那么依法治国的所有原理即应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都得到体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两句话合起来才是一个完整的价值表述,如果把它们割裂开,就可能出问题。中央谈依法治国,省里就谈依法治省,逐步延伸,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乡,甚至还有人提依法治村、依法治家。除了这些层次上的治以外,单项领域的治也出现了,依法治水、依法治路、依法治税、依法治教,这么多的治,到底该怎么表达?有人建议干脆用依法治X或者依法治N,但是治到最后,谁来承担治的客体?现在就差有人把依法治人讲出来。如果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家、依法治教可以和依法治国并列起来的话,那么依法治国推到极端的谬误表达就是依法治人,而依法治人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所以两句话要合二为一,依法治什么表达的仅是工具价值,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目标价值,工具价值和目标价值应该统一起来,且应把目标的实现作为最终追求。在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省、依法治市这样的命题是假命题,因为依法治国本身就包含了所有的国家机关,也包含了所有的公共权力领域,依法治国里面当含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税等,它们之间不是并列关系。

  1997年3月,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第一次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使用的“法制”,是制度的“制”,这个制被称为“刀制”。半年后,总书记作党的十五大报告,也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书记用的是治理的“治”,这个治被称为“水治”。从“刀制”到“水治”,半年时间,一字之变,预示着治国方略与国家价值观有重大改变。

  1956年,董必武代表中央在党的八大上作报告。他说讲到文明,“法制”算一项。什么是法制?我们望文生义,法制就是法律和制度。如果按照董老的理解去解释法制,有了法律,通过法律再建立起制度,就叫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奴隶制时期有过法制,封建制时期有过法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都有法制,已经有了法制了,那还建设什么法制国家呢?所以“水治”这个“法治”有更为深刻的含义,如果说“法制”是静态的,那么“法治”则是动态的,“法制”是一种客观描述,而“法治”是带有价值观的,所以从“刀制”到“水治”的转变,预示着我们国家的价值观发生了一次深刻变化。

  建设社会主义“水治”状态下的“法治国家”,法学界为此做了很多努力。1997年3月召开的法治研讨会,我在会上把法治的构成要件作了一个全面解释,我建议将“刀制”改为“水治”。现在对法治国家的解释基本上还是我当时提出的“法治”三要素。

  (一)法治国家应当奉行四个观念

  1.法治状态下的法一定是善法、良法,社会主义法治一定是社会主义的善法之治、良法之治。我们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应该是恶法,不应该背离人类理性,不应该背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胜利60周年,60年前的5月,开始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审判——纽伦堡审判。纽伦堡审判讲起来像故事,但它提供给我们的法治原理至今仍有极大的借鉴价值。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遵循的法律古训。希特勒和其他法西斯主义者不同之处在于,他是一个很“完满”的形式主义法治者,他做任何事情,都希望制定成法律。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身上都有一个特殊的标志;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三步通过立法从肉体上消灭犹太人。“将600万犹太人分步骤屠杀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所有纳粹战犯都用这个理由为自己辩护。这样一来把法官难住了,因为法官们也信奉同样的古训,不得不休庭,休庭后法官们讨论,如果纳粹战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承认它执行的是法律,那么只需要做一件事,开庭后即宣布他们无罪,审判结束;如果认为他们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就必须从原理上说明纳粹分子制定的法律不是法。德国著名哲学家拉特布拉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想,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在法官之间形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把这个理由一讲,战犯们的辩护理由全部被否决了,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这次审判对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极大的借鉴价值,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制定的法一定是善法、良法;要依法治校,学校制定的所有规则也应是善规则、良规则。纽伦堡审判给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法治应当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依法办事和依法行政仅仅表达的是形式法治,如果执行的法律和规则是恶的,那么这个恶法、恶规则越被严格地遵守、执行,离法治就会越远。

  2.法治国家里面要奉行法律至上的观念。如果一个国家能够找到的最终权威不是法律,而是一个机关或者一个人,那么这个国家一定不是法治国家。在法治国家里面,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各政党、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利。《中国共产党党章》也是这样规定的。所以,在我国一切都在《宪法》和法律之下。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施5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其中讲到: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邓小平同志1979年谈到,我们过去制定过一些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没有获得应有的权威,现在我们要树立《宪法》和法律极大的权威,所谓极大的权威就是至高无上。在这一问题上,我国50年的发展历程也有过深刻的教训。

  1954年《宪法》是在毛主席领导下制定的。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在我国,法律不是至高无上的。“文革”期间,对群众而言,《人民日报》社论就是法,红头文件和《人民日报》社论都可以超越法律。当时有本“红宝书”叫《最高指示》,《最高指示》听起来肯定要比《宪法》的效力高,后来又发现《最高指示》还不是最高的,还有《最新指示》。因为落实最高指示可以按部就班,而落实最新指示必须立刻行动,所以最新指示在当时效力是最高的。而法治国家要奉行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领导人的指示、党的政策以及各种文件、规范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之下。管理一所大学也要奉行法律至上原则,学校制定的规范、校长的指示、党委的决定如果背离了《宪法》和法律,应当主动宣布无效和收回。

  3.法治国家里面应当奉行法的统治的观念。法治国家里面应当是法律在统治一切,而不是某个人或他的喜怒哀乐及政策或经验在统治。今年刚刚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是把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们对台所有政策梳理之后上升为法律的,这样做的最大的价值,在于今后在对台的政策问题上,不再因领导人的变化而变化,也不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毛主席讲过“一纲四目”,邓小平讲过“六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过“十条公告”,江泽民同志讲过“八点主张”,胡锦涛同志讲过“四点意见”,最终归纳为八个字:“一国两制,和平统一”,这是50年来我们对台的不变政策。现在社会学和管理学上有个概念叫规则治国,如果这个规则不是理性的、规律的,那么这个规则很可能是公共权力执掌者的喜怒哀乐,还可能是领导人的个人经验甚至拍脑袋,所以在法治国家里面,这些现象都是应该避免的。我们在管理学校的时候,也不能凭经验或者自己一时喜好办事,应该根据教育规律、教育理性和国家法律办事,要切实奉行法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观念。

  4.法治国家应当以权利文化作为构建的基础。这个权利不是公共“权力”(power),而是私权利(rights),法治国家应该把最大限度地实现人的权利作为一种文化。世界范围内有三大主流文化。第一种主流文化是科技文化,从瓦特发明蒸汽机那一刻开始,人和自然的关系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科技在一个社会被弘扬的程度、科技在GDP当中所占的比重,基本上能够反映这个社会的财富状况,科技不仅仅代表生产力,同时也代表着财富。科技在改变着我们的财富观。农业经济时代财富的代表是地主,谁拥有的土地最多,谁就拥有最多的财富;前工业化时期,当机械成为社会生产力代表的时候,钢铁大王就是财富的代表;后工业化时期,能源制约了社会的发展,“石油大王”就被认为是财富的象征;今天的信息时代,当人们要从现实中找一位财富代表的时候,多数人会选择比尔•盖茨,他不仅是生产力的最高代表,也是财富的最高代表。对科技的崇拜程度、对科技文化的弘扬程度,可以看出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这种文化对应的是物质文明,所以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是靠科技文化给予支撑和弘扬的。第二种主流文化是人道主义文化。人道主义文化起源于波罗尼亚大学,这所学校设立法学和医学两个专业,一个是为了解除人的精神上的痛苦的,一个是为了解除人的肉体上的痛苦的。至今这所大学还珍藏着一张人体解剖床,并被作为该校的校宝,因为900多年前,人就是在这张床上最早被医学解剖的,医学家看到它就看到了近代医学的起源;而法学家、哲学家看到它,就看到了使人成其为人的证据,因为人能够被解剖就证明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了,人的社会主体地位复活了,西方哲学界有一句著名的话叫“上帝死了,人活了”!正是“人活了”导致了文艺复兴的发生,人的身体才可以被雕刻、描绘和欣赏,这就是人文主义,哲学上人文主义最终要解决的就是人的主体性。但到了工业时代,人被束缚在机器上的时候,犹如一颗颗“螺丝钉”,人的主体性又消失了,变成了客体,这时就需要张扬人的个性,也就迎来了后现代主义,所以人文主义最终还是要解决人被尊重、被关爱的问题,我们现在讲以人为本,其哲学来源应该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

  现在企业家也在讲以人为本,但他是以能够给企业带来最大利润的人为本,并非人人为本。大学校长也在讲以人为本,我在中国政法大学提出两句话,一是以学生为主体,二是以教师为本位。因为大学创新的主体是教师,履行育人职能的主体也是教师,大学创造自己的文化,形成自己的传统,主体还是教师,所以在大学里面只能以教师为本位,当然在育人上要以学生为本位,通过以教师为本位来实现以学生为本位。大学里面任何时候都不能以校长为本位,也不能以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为本位,更不能以后勤职工为本位,只能是教师为本位,一个大学资源的配置必须体现以教师为本位。如果一所大学能够让学生有充分的自豪感,教师有充分的尊严感,管理人员有充分的成就感,那么这所大学就是充满活力的大学,而教师充分的尊严感来自其他主体对他的尊重,所以校长首先要尊重教师,不尊重教师的校长不配做校长。政府也在讲以人为本,政府讲的以人为本必须是人人为本,要让社会上所有的人最大限度地去实现自己的权利。用这样的一种文化作为制度,法国人对世界的贡献非常大。法国有两份文件到现在还影响着整个世界:一份是《人权宣言》,一份是《拿破仑法典》。

  1789年《人权宣言》改写了公民服从国家的历史,国家开始服从公民,国家存在的价值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权利。我们现在也在奉行这个理念,就是胡锦涛同志讲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行使公共权力要以实现人的权利为目标。《拿破仑法典》规定了人与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由此法国形成了一种文化——权利文化。所谓文化就是人们一种稳定的生活方式,等这种生活方式渗透到了人们的血液中后,他会在一定条件下不由自主地做出一种反应。在西方有种说法,认为民法才是一个国家真正的宪法,就因为只有民法规定的全部是人的权利。如果人道主义文化可以对应社会的精神文明,那么权利文化则应该对应社会的制度文明,也就是政治文明,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用权利文化来滋养我们的制度。在管理一所大学的时候,很重要的一种文化就是权利文化,要使教师和学生最大限度地得到尊重,使他们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得到满足,我们所制定的规范不要把学生当作管制的对象,而应当作权利的主体。

  (二)法治国家应当遵从四个基本制度

  1.国家的一切公共权力都来源于法律,而最终都受制于法律。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共权力不得设立,更不得行使。英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文件是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它在世界上至今还存有4份原件,其中3份在英国,另一份在美国,被放置在华盛顿的宪法纪念馆的正中位置,这表明美国把《自由大宪章》当作了本国法律的渊源。1215年,约翰国王出兵打仗,不幸兵败而归,贵族们就联合起来拒绝他回国,国王向贵族们妥协,只要让自己回国,提什么条件都可以答应。贵族们提的第一个条件就是要成立一个由贵族组成的评议会,这个评议会就是近代议会的起源。评议会审议国王提出的赋税要求是否合理,认为合理就纳税,否则有权拒绝。第二个条件,国家预算要经过评议会的同意才能执行。国家预算必须经议会审议通过才能执行变成了宪法制度,也是起源于《自由大宪章》。第三个要求,日后出兵打仗也要经过评议会的同意,否则贵族们有权拒绝出兵。兵役制度成为国家的宪政制度也是在这个时候开始的。最重要的是第四项要求,以后国王派出的法官对贵族进行审判时,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离开证据不能证明其犯罪,就不受逮捕,也不受定罪和惩罚,这就是人类至今所奉行的程序正义原则。就是这样一些规范被称作《自由大宪章》,国王都同意了,贵族们才让国王回国。《自由大宪章》在人类历史上具有开先河的作用,在它出现之前,国王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总是法律服从国王;之后,国王才开始服从法律,这是人类历史上用法律束缚王权的第一份文件。法律开始束缚王权了,法治就开始了,法治的过程就是用法律不断束缚王权的过程。所以法治的原理被概括为:法律束缚住了公共权力,公共权力都来源于法律而最终受制于法律。当英国王位继承法实施以后,王位的继承也不再是国王说了算,国王的公共权力基本上丧失了,一切权力都在法律之中。要建立法治国家,就要从束缚公共权力开始。要依法治校,学校内公共权力的行使都要有法律依据。大学里面有四种公共权力,一是政治权力,党委在行使;二是行政权力,校长在行使;三是民主权力,教代会在行使;四是学术权力,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在行使。一个大学的管理水平就是看这四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是不是科学与和谐,是不是都源于法律而最终受制于法律。

  2.公共权力的行使必然附带法律责任。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要附带责任,这个责任最终都要转化为法律上的责任。世界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不允许只行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主体存在。在大学管理过程中这一点要尤其引以重视,一种公共权力启动了,一定要想方设法需找到它所对应的责任;学生在承担某种责任的同时,必然要享有某种权利,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起来了,才是一个法治状态下的学校。

  3.法治国家里面公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治的真谛是保障人权,这是实体法治和形式法治之间的本质区别。形式法治只是表面上的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实体法治则是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最终保障人权。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国给人们提供了一个经验,就是把人的权利宣告出来。我们国家的《宪法》也宣告了公民的权利,宣告公民的权利意义在于,每宣告公民一项权利,就给国家权力划了一个界限,所以宣告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延安曾发生过一起黄碟案,新婚夫妇在自己家里看三级片,经群众举报,这对夫妻被警察带走进行了拘留,理由是观看黄碟违犯了治安管理条例。这一事件引起了法学界的热烈探讨。事件最终以公安机关向这对夫妻道歉、承认错误而告终。公安机关犯了几个错误呢?一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警察擅闯民宅;二是公民的私生活不受侵犯,对待公民的私生活,政府应该持中立态度,不介入、不提倡、不评价、不鼓励;三是侵害了公民的一系列自由,其中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我评价这个案子的时候,引用了西方一句谚语,即对待公民的自由领域和权利领域,“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这个例子就是公共权力过度膨胀而带来的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夫妻在家看影碟是他们的私生活,公共权力介入了,就违背了法治的原理。

  我们在管理学校过程中,当明确了哪些领域是学生的私领域、自由领域的时候,公共权力原则上是不能介入的。各种秩序不应以公共权力为核心来设置,而应以公民的权利为核心来设置,因此在法治国家里面,公民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切实的保障,这一标志,才是依法治国、治校的根本。

  4.公民义务法定化原则。公民有权拒绝法律规定以外的义务,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法治国家的特征。如果让公民履行法律以外的义务,这个社会就是一个强制性的社会,这个社会肯定不和谐,比如大家常讲的社会“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这些都是强制性的。中国还有一个有趣的 “袖标”现象,除了戴黑袖标的,戴个其他袖标到街上都可以罚款,袖标的后边其实隐藏着一个公共权力,当被罚人拒绝处罚时还有可能招致暴力。这实际上就是让公民履行法律以外的义务,属变相剥夺群众的财产权,是法治国家所反对的。我到政法大学以后清理所有收费项目,清理前共有69项面向学生的收费,清理后仅保留了十余项,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除消。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就是让学生履行法律以外的义务,就是违背法治的原理。2003年6月,人大常委会结束时,吴邦国同志发表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讲话,他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官,依法约束公共权力。这也就是法学界所讲的“约束公权,保障私权”。

  以上这四个基本制度,前两项是约束公权,后两项是保障私权,所以依法治校是指依法约束学校的公共权力,而不是治学生,更不是治教师,是在约束公共权力的基础上,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这才是依法治校。

  (三)法治国家应当具备四个技术性条件

  1.法律内部必须保持协调一致,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我国在立法上实行两级多层体制,中央一级的立法分为四层,处在最高位置的是《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制定和修改《宪法》都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生效;处在第二层的是基本法,也由全国人大制定,但只要求全国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就可以实行;处在第三层的是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常委人数过半就可以生效;处在第四位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二级立法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作为法治国家法律体系内的这些法律必须保持协调一致,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各部门、各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合乎法律?特别是我们在制定大学内部的相关规范时,一定要合法,违背了法律的规范就是无效的规范。学校有能力的话,每年都应修订一次本校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校内规范的协调一致,同时保证学校内部的规范合乎法律。

  2.必须有一支精通法律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执法者一定要懂法,最好养成对法律的信仰。我国制定的《公务员法》中,有这样一条,当公务员对待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认为有违法律时,可以要求上级纠正。就是现在舆论上讲的下级可以对上级说“不”。为什么要说不?如果不说,执行了要承担责任;说不,上级坚持让下级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下达命令和做出决定的上级承担,下级可以免责,这是免责条款。但是明显违背法律的不得免除责任。下级公务员明明知道上级的命令和决定违背法律,虽然也说不了,上级还坚持让执行,如果执行了不得免除责任。当时我在向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这个立法用意时,作了这样的说明,就是一定要增强公务员的法治观念,公务员的基本义务是服从,但是首要义务是维护法治。大学校部机关的队伍庞大,这一支队伍一定要懂法,要清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能够认真遵守、执行。

  3.必须有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司法权是国家非常独特的一项权力,司法权和行政权、立法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司法权的首要特征是只能被动行使。大学里面如果设置了与仲裁有关的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一定要被动行事,不能主动行事。司法权一旦主动行使,就预示着司法腐败,所谓的送法上门、保驾护航、提前介入等等,都属于司法权的滥用。司法权是严格的程序主义的权力,无程序便无司法,这一点和行政权有很大不同,行政领导躺在床上照样下达命令,但是法官一定要在法庭上行使权力,在法庭之外无权行使。第二个特征,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是程序公正,能够保证程序公正一般就可以保证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也是有要求的,比如要给予当事人同等关注,现在有些司法不公正就出现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给予当事双方同等关注,法官面向一方当事人满脸堆笑,面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横眉冷对,就不是同等关注。第三个特征,司法权是中立式的权利,他要中立于两个当事人之间,甚至要中立于国家和当事人之间。法庭上,法官通过代表法律最终代表公正。第四个特征,司法权是只接受监督而不接受命令的权力。弗朗西斯•培根说法官惟一的上司就是法律。法院有高级、中级之分,而法官没有高低之分,法官无上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最高法院的法官和基层法院的法官所做出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对法官下达指挥和命令的话,就会出现矛盾,首先,如果指挥和命令的内容与法律一致,这个指挥和命令一定是多余的,下达指挥和命令的机构是否多余就会引起怀疑;如果指挥和命令的内容与法律的内容不一致,又会产生两大问题,一是如果法官选择了指挥和命令,他获得了一个有利于自己的后果,但同时也预示着他是法律最大的叛徒;如果法官不是选择指挥和命令,而是选择法律,那么一定有一个对他不利的后果产生。所以只能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不能强化对司法权的指挥和命令。第五个特征,司法权是国家终极式的权利,立法可能是非法的,执法可能是非法的,司法必须是合法的,司法是国家法治最后一道防波堤,所以法官是法治的守护神,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腐败了,这个国家的法治就荡然无存。第六个特征,司法权是判断式的权利,行政权是执行式的权利,立法权是决定式的权利,司法的本质是判断。按照这几个特征去确立国家司法的改革,才可以保证法治国家的形成。

  4.法治国家里面必须有一个发达的法学教育。只有发达的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公务员主体,才能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人。

  以上就是今天我要和大家交流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高等教育的主流观念,这个观念对本科教学评估可能有一定借鉴意义。第二个是中国大学当前普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些问题大学自身可以克服,有些则需要通过改进制度来解决。第三是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通过依法治校,让我们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本文根据作者2005年5月28日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举办的首期评估专家培训班所作的报告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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