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
·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
·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
·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
据新华社北京1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研究部署加快气象事业发展工作。
会议听取了法制办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1986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改、完善。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义务教育经费,要求制定适应义务教育基本需求的有关经费标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义务教育经费并负责落实;实施素质教育,规范教学内容,严格课程管理,将德、智、体、美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经费投入要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和教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到农村任教,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安全,规范学校收费;加强教师培养和管理,提高教师思想道德和教学业务水平,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减少教科书种类,提高教科书质量,降低教科书成本,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草案还规定要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规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新闻背景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由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共有18条,它自198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至今已近20年。
该法实施后,我国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有了大幅增长,义务教育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依然面临许多困难: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总量仍然不足,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等问题逐渐凸现,迫切需要《义务教育法》作相应调整,更好地保障九年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
2004年9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向专家征求对《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的意见;10月10日,全国人大又召集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财政部、24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及部分教育界的专家学者在安徽合肥开会,讨论修改《义务教育法》之大计。国务院法制办在此基础上经过3次修改,形成了《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05年8月18日,全国人大召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领衔提出修改义务教育法议案的22位代表,与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共同商讨修订《义务教育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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