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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由谁负责 法官讲解校园民事纠纷
2003-04-11    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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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放学后在教室里打逗受伤,学校要负责任吗?”“学生课间打篮球时受伤,学校有责任吗?”听了整整3个小时的讲座后,老师们还在连珠炮似的不停发问。近日,朝阳法院的女法官张雯和姜春玲在北京市教育学院朝阳分院给120多名中小学的校长和骨干老师讲起了校园内的民事纠纷。

    两位法官介绍说,校园伤害发生后学校是否有责任和承担多大责任都得依具体案情而定。而案情千差万别,有时一个细微情节的不同甚至是老师说话的语气和态度不一样都可能影响到责任的认定。她们用实际案例作了说明。

    前不久一位私立中学的学生小伟在学校组织的石花洞参观活动中不慎伤了脚,住院治疗。家长认为学校失职,起诉索赔,结果被法院驳回。原因是,学校已经在活动中告诉大家要注意安全,也有老师在一旁看护,学生的受伤完全是意外事件,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而另一类似案例中学校就承担了部分责任。某中学因修操场,临时在公园里上起体育课。一名学生课上踢足球,不慎受伤。朝阳法院认为,公园不是正规体育场地,不适宜开展足球这样危险性较高的运动,所以判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再比如学生在学校打篮球时意外受伤,如果球场完全符合标准,学校就不用负责任;但如果球场坑坑洼洼,就应该负一定责任。两学生因矛盾打架,一人受伤,如果老师在矛盾发生之初已经进行教育劝阻,在事后也积极组织救治,学校就没有责任。

    法官提醒老师们,现在的学生和家长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学校想避免在校园伤害中承担责任,一定要多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努力尽到自己的教育管理义务,提供合乎标准的教学设施和食品用品,并且在发生情况后积极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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