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部2010年第2次新闻通气会上,何杏仁介绍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情况)
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初中、完全中学的初中)共6542所,在职教职工共291206人、离休981人、退休123228人。根据国办发[2008]133号文件和国家部署会议精神,在人力社保部、财政部、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取得较好进展,截止目前,全省共108个县(市、区)(含市本级、开发区)已经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绝大多数学校完成了学校内部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工作,总体进展平稳顺利。
一、领导重视,配合密切,部署周密
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义务教育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省委书记赵洪祝、省长吕祖善亲自研究作出决策部署,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常务副省长陈敏尔、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省长陈加元、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长郑继伟同志亲自抓落实,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要求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调研、实地了解情况,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人事、财政、教育部门配合密切,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2009年1月20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传达国家部署会议主要精神,部署我省调研任务,以县为单位开展摸底测算工作。2月16日至3月31日,三部门又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宁波、台州、衢州、温州、丽水等地进行调研,共召开了20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班主任、骨干教师、普通教师和基层人事、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议,充分了解基层实际。为科学制订政策打下了良好基础。我省实施意见下发后,为加快各地实施进度,9月上旬,三部门又联合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地进行专项督查。
我省实施意见经请示中央有关部门得到原则同意后, 5月1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和5月18日省委常委会议先后对我省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审议,并原则通过。5月21日,向国家上报了《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5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6月26日,省政府召开会议,对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财政、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到2009年9月,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基本完成方案制定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兑现工作。
二、准确把握政策,结合浙江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的范围对象、绩效工资水平等大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范围严格限定为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不突破国家的政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及以上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落实到位。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根据国家政策的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基础性绩效工资项目设置上,设定了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和农村任教津贴五个项目,以体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岗位要求的差异以及重点向班主任、向农村教师倾斜的政策导向,以利于城乡之间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上,提出了设置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建议性项目,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各级政府按照国家、省政策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千方百计增收节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各种财力,省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力度,保障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三、加强考核制度建设,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为做好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精神,我们坚持发扬民主,召开了22个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广泛听取一线教师、校长、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制定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我省绩效考核指导意见明确学校校长(党支部书记)的考核内容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岗位目标职责确定,但必须有7个方面的考核内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由学校根据岗位目标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确定,但提出了重点考核内容的要求。根据教育部和我厅关于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认真总结以往教师绩效考核的成功经验,根据学校校长、教师和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督促检查,如期兑现
8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抓紧抓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电〔2009〕18号)。省教育厅建立了绩效工资实施进展周报制度,要求各地每周上报实施进度,加强对联系点的指导,以点带面推进全省的实施工作。8月份,三部门对全省11个市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行集中审批,并分别在8月21日和9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兑现工作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17号)和《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浙人社明电〔2009〕22号),要求各地抓紧落实,教师节前兑现。三部门于9月2日至9月4日分别组成三个督查组,分别由人力社保、财政、教育厅负责同志带队对各地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进一步明确要求,强调进度,切实稳妥地推进各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组织实施工作。11月11日,三部门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兑现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76号),要求各地做好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补发清算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等工作,有效地推动了全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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