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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负责人就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答记者问
2009-05-06    新华网 谭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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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中组部负责人就制定下发《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5月5日电 (新华社记者谭浩) 近日,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长效机制意见》)。中组部负责人就《长效机制意见》有关情况回答了新华社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长效机制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去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对这项工作作出了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高校毕业生踊跃参与,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普遍欢迎。总的看,选聘工作进展顺利、效果很好。中央领导同志对选聘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既注重对大学生“村官”的激励保障,又要强化竞争择优,确保大学生“村官”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真正成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骨干力量和党政干部后备人才。这次12个部门共同制定出台这个《长效机制意见》,就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选聘工作,完善配套政策,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选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形成选聘工作的长效机制。

  问:哪些部门负责招考大学生“村官”?

  答:中央有关部门已决定,从2008年开始,连续用5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每年选聘2万名。这次《长效机制意见》提出,选聘工作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原则上由省区市一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统一组织实施或省、市两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共同组织实施。各地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分配的选聘名额,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选聘。同时,也可结合实际,自行选聘一定数量的大学生“村官”。各地自行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也要严格选聘条件和程序,确保选聘质量。自行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所需工作、生活补贴费用由地方财政支付。

  问:报考大学生“村官”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选聘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中央有关部门规定,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另外,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各省(区、市)此前已经选聘到村的大学生“村官”,本人自愿,通过组织考察推荐,可转为选聘对象。这次出台的《长效机制意见》强调,主要选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是中共党员或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央有关部门确定的选聘条件和发布公告、个人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等基本程序进行。

  问:对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有哪些规定?

  答: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比照本地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水平确定,中央财政补贴按照西部地区人均每年1.5万元、中部地区人均每年1万元、东部地区人均每年0.5万元的标准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同时,中央财政给大学生“村官”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贴,由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共同支付。

  问:对大学生“村官”参加社会保险是如何规定的?

  答:《长效机制意见》提出,大学生“村官”聘用期间,按照当地对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生活补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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