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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教育:从比较的角度看主题和差异
2001-12-24    阿儿特巴赫 李梅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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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较而言,只有很少一部分民办学校拥有其他资金来源。附属于宗教组织的大学有时可以从宗教组织获得资金,至少还可以依靠全体工作人员的帮助。在一些国家,少数大学可以依靠校友和其他支持者的捐助和其他资金。美国尤其如此。在那里,少数民办学校拥有数目可观的大量捐赠,这为学校的自身运作源源不断地提供了资金。不过,除了为数不多的几所大学和学院外,其他学校还是依靠学费收入。有些国家的政府也给中学后民办学校提供经济援助。美国政府虽然没有直接给民办学校提供拨款,但是民办学校的学生可以享受政府贷款和助学金。民办大学也可以争取政府的研究基金。在印度,民办大学的绝大部分学生享有政府提供的经济资助。菲律宾则设有一项基金,用以为民办大学提供部分资金。日本和其他一些国家也为民办学校提供经济援助,尽管数量有限。可能除了印度之外,中学后民办学校的资金大部分都由学校自筹。随着民营机构的壮大,有关资金来源的争论,尤其是关于民办学校能否获得政府的研究项目、学生资助项目以及学校建设项目等问题的争论,将越来越多。

  所有权和利益  传统上,大学和学院属于非营利性机构,在国家法定部门领导下运作,提供教育,从事研究以及其他与教育相关的活动。这些学校也为非营利性机构所有,如宗教组织或科学团体,而这些机构又为法定部门拥有并管理。从很大程度上说,这种安排在给予学校高度自治权的同时却不允许学校营利。有些大学由赞助机构拥有并负责经营,有些大学由学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拥有、经营,还有一些由部分组成人员为学术人员或被外部人员控制的理事会拥有、经营。各国在这方面的法定安排各不相同。

  在包括日本、韩国在内的一些国家,个人和有限集团可以拥有和创建大学,通常由家族通过理事会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从法律上讲仍是非营利性的,但是营利和非营利之间的界限有时很难界定。像理事会这样的所有权集团的成员通常可以任命自己的接班人,并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保持管理权。

  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正逐步朝着营利方向发展。这些学校在工商管理、计算机或其他需求较旺的相关领域有专长,尽管它们中有些是多功能学校。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依靠所在国的法律规定而生存。仅有少数几个国家的法律明确允许高等教育机构营利。在众多其他国家,通过教育赚钱在文化和法律上都不被接受,因此,一些新学校就通过规避现行法律来达到营利目的。营利性中学后教育部门在美国的存在由来已久,但是一直不被重视。它们排名较差,主要从事职业教育。官方很少授权这些营利性学校颁发学历,只允许它们颁发特殊技能证书。最近,菲尼克斯大学加入了营利性高等教育的行列。该大学已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在需求较旺但却不需要大量设备投资的领域开设课程。它没有自己的校园,只是在十几个或更多的主要分布在美国西部的城市设立了办公室,利用科技帮助教学。目前它已成为美国最大的民办大学,并获得了一个认证机构的认证。

  菲律宾的营利性学校已有很长历史,有一些学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已有许多年。拉丁美洲的大多数国家不允许创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但是至少有一些新学校似乎对为建立和管理学校的人创造收入很感兴趣。其他国家也出现了类似趋势,其中包括韩国和马来西亚。

  毫无疑问,营利性高等教育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现象,而且它还会继续扩张。高等教育体系应该加以调整以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在营利性和非营利学校都被允许的地方,它们能够共存。即使有也只有极少数营利性学校有较高声望。它们中的大多数都是一些规模较小的职业学校,许多无权授予学位。无论如何,它们提供的服务需求很大,而且收益不菲。营利性部门对学校的认证和管理提出了特殊挑战,因为这些学校往往是在高等教育市场的无规地带进行运作。

  民办学校的所有权形式和经费来源形式存在并将继续存在许多不同。排名靠前的学校或期望能排名靠前的学校一般是非营利性的。它们在学术自由和教师参与管理方面遵循与名牌大学相同的规则和价值观。与此相反,在学术上排名靠后的普通大学和中学后专业教育学校更可能是营利性的。无论所有权性质如何,这些学校享有的学术自治权较少,而受管理部门的控制较多。所有权的实际情形取决于法律,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取决于各国的学术传统。

  民办高等教育和学术体系  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招生人数的增加,学术机构不仅在数量上有所增加,而且在类型、作用和功能方面也越来越多种多样。传统大学已不能满足高等教育的需要。另外,学生之间的差异加大,他们的兴趣和教育目标各不相同,个人能力也千差万别。一所招收传统大学学龄学生的2%-3%的高等教育机构如果被要求去招收25%或更多的学生,或是向非传统学生提供教育的话,这个学校的性质就变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扩张和差别产生了旨在于对高等教育进行系统指导的学术安排。民办高等教育毫无疑问是中学后教育体系的一部分。

  如上所述,学术机构在数量、种类、规模等方面都有增加,已成为多种学校体制的一部分。教育部和其他政府部门一直试图理解和控制高等教育这一普遍现象。一些国家已建立了协调机构来确保中学后教育机构能满足社会需要,并尽量避免重复。另外一些国家的学术机构已被列入负责职责和资源分配的中央体系内。协调和管理是很难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上的费用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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