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制定了《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陕西省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强行向学生收取。
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属于非财政性资金,应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平调、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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