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出台,规定开学30天内学生都可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今后,因民办高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校必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办法》规定,民办高校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将作为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凭证和依据。对于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学形式,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杂费,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办法》对于关注度最大的退学退费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申请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杂费;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杂费。
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7天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杂费的1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杂费;开学8到15天以内提出申请,扣除本学期学杂费的30%及报名费;开学16到30天,扣除本学期学杂费的50%;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办法》同时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市教委要求,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学校的具体收、退费办法,但在招生简章中或在招生咨询时须向学生公示。该《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民办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及各类培训班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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