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80年代崛起的中国民办教育事业,已从公办教育的补充,发展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焕发出的生机与活力,促进了办学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争议,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民办教育的立法步伐,以法治促进与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民办教育已有了空前的发展规模,但在我国教育事业总量中的比重依然很小。经过将近二十年的努力,我们的民办教育发展现状的某些特点已引起许多专家的重视。
地区发展的差异。 从总体上看,在沿海和其他经济发达的地区,民办教育的发展水平明显高于内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公办教育远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方,民办教育就发展得更快。但在相当一部分内地的中小城市,民办教育还几乎没有起步。
学校发展的不平衡性。 从发展水平看,已经涌现出一批办学水平很高的民办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它们对家长和学生有着很强的吸引力,在当地有着很好的声誉。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学校办学水平一般,甚至个别学校由于社会的不满已陷入困境。
投资主体的多元性。 民办学校有着各不相同的生长点:国营或者民营企业,社团或者非教育事业单位,个人或者股份合作。还有公办学校举办的二级学院和转制学校,以及中外合作的学校。投资规模有的很大,也有些前期投资很少,完全依靠滚动发展,惨淡经营。
学校内部管理的多样性。 举办者与办学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着多种状态。有的举办者就是办学者,有的办学者受聘于举办者,有的办学者同时拥有学校的股份。有的学校法人代表是董事长,有的学校法人代表是校长。有些学校举办者与办学者之间关系很融洽,有些学校举办者与办学者之间矛盾重重,甚至将争端诉诸法庭。
这些特点表明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还处于初创阶段,它的发展迫切地需要扶持,需要规范。
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机制主要来自市场的调节和政府的政策,这两者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目前,民办教育市场的无序和民办教育政策的不稳定是制约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
合理的准入制度、共同的运行规则、良好的管理服务是市场秩序的要件。现在,在民办学校的准入、运行和管理上都存在相当严重的随意性。这一方面造成真心诚意的举办者和办学者常常处于惶恐的境地,另一方面又使个别办学动机不正的人有可乘之机。
明确民办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提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制定保护民办教育合法权益的措施是政府政策的重点。现在,民办学校的实际地位在各级领导的心目中并不完全明确,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办法在相当多的地区并不具体,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完全平等地得到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举办者投资办教育的积极性,也造成一部分民办学校办学者和师生的心理失衡。
所以,民办教育发展至今,已急迫地呼唤立法,呼唤通过法律来保证政府政策的稳定性和市场秩序的规范性,从而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民办教育立法工作一直受到最高权力机关的高度重视,已经列入立法规划,并正在加快进程。相信在世纪之初,这部法律的诞生一定会为我国的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更加蓬勃的生机与活力,并为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做出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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