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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办教育几个政策问题的思考(下)
2001-08-27    瞿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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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是以办学者自愿办学、自筹资金为特点,故必然产生资金投入和资金(固定资产)所有权问题。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法律形态,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内容。产权是法律上的概念,财产权比所有权具有更广泛的内涵,更能恰当反映经济运行中主体与财产的联结程度。所有权与产权可以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不同的主体。按照“投资是取得产权的必要形式”,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我认为由于各类民办学校资金来源方式不同,产权关系不宜简单划一。为此,企事业单位以资金和实物形式投入形成的校产,归投入单位所有;举办者和公民个人出资形成的校产,归出资者个人所有;政府直接、间接投入而形成的校产归国家所有;学校发展过程中收益积累形成的校产归学校所有。

  具体而言,民办学校的有形资产,一般含土地、校舍、设施、设备、基金等方面。对于学校所占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办学机构享有的是使用权,这一点没有异议。对于学校发展中收益积累的资金或形成的基金是学校共有的资产,这一点也没有什么非议。而对于校舍、设施及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仪器、教具、图书资料等由于各民办学校其资金来源方式不同,尚需分别界定这类校产属性,而不宜简单划一。从我国的国情分析,民办学校的校产恐怕以公有、私有、国有的混合所有制为多数。

  对于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出资者一旦将资金、财产投入学校,这部分就由学校法人支配,出资者拥有其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享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但出资者不应凭借其所有权而任意抽回、任意支配及分割学校法人的财产。学校存续期间,学校法人代表举办者行使财产权。

  此外,对于一些创办者原始投入很少或基本没有投入,学校校产的形成主要是靠学费收入滚动发展或靠创办者自筹借贷还贷而发展起来的,这一类学校校产属性应如何确定的问题也需明确。我认为,对于主要依靠收取学费,形成规模,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学校,其校产的积累主要来自众多学生家长的投入,来自学校管理者及教职工的智力投入及国家政策的扶持等,由于学校资产增值部分并不完全依靠起始资金(产)所致,所以,学校存续期间其财产的积累与增值,一般不宜简单划归某些人所有。从长远看,在依法偿还办学者原始(前期)投入,重奖对资金筹措和学校校产积累作出贡献的举办者、办学者后,可根据创办者意愿并按有关法规视学校为社会财产。

  明晰产权,保护举办者、办学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避免非法干扰,从而保障学校法人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才,这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收费政策

  教育收费是改革开放以后出现的。1989年以前,上公办大学不收费,上公办中小学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少量杂费。1989年,中等专业学校开始收取学费(其标准低于大学学费标准)。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制定发布了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对审批权限等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相对而言,民办学校的恢复和发展与收费同步,没有不收费的民办学校,上民办学校必然缴费。为此,社会上似乎将民办教育与收费教育视为同义语。究竟如何看待教育收费?民办教育的收费与公办教育的收费有何异同?实践证明:建立以政府、社会、学生家长、受教育者个人对教育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有利于缓解教育经费短缺的矛盾,补充政府财力的不足,促进教育发展。同时,也有利于正确引导社会消费,改进学校管理和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向学生家长或受教育者本人收取适当的学费或杂费是我国现行的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无论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的收费均基于此。

  但是,教育收费管理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如:怎样使教育收费管理与多种办学形式共同发展的形势相适应?如何规范教育成本?收费标准能否反映不同办学主体教育培养成本的不同?等等。我想,在实践中应明确以下思路:

  1.规范教育成本构成

  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其培养成本构成项目应基本相同,即其教育培养成本均应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需要特殊研究的是民办学校的建筑成本、固定资产折旧、发展基金等是否应列在成本构成项目中,是否应计算在收费中?能否允许民办学校根据其建校规格的不同单收建设费?

  2.规范收费原则

  由于民办学校自筹资金的特点,其收费应与公办学校的有所不同。教育收费改革的原则可考虑以下几点:(1)义务教育的收费与非义务教育收费有所区别的原则。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不收学费,但可适当收取一定的杂费;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可按成本收取适当比例的学费。(2)收费与办学体制相适应的原则。学费标准与办学主体在兴办教育事业中所负的责任相衔接,与筹资方式相适应,允许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收费有差别。公办学校,主要是由政府投入,所以其收费主要属教育成本分担补偿性质。民办学校,主要是自筹经费办学,所以其收费主要体现出是教育的服务价格。(3)政府、社会、家庭、受教育者合理分担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有人提出: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和我国的实际,个人在各类公立教育生均培养成本中应分担的份额分别为:高中阶段占15-20%;高等教育占20-25%。我想这一比例是可以参考、借鉴的。而对民办学校的收费基本上实行的是按完全成本收费的政策并应建立健全收费备案制度。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明确规定:“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该教育机构提出,经审批机关审核提出意见,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该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成本和接受资助的实际情况核定。”总之,要坚持政府投入举办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以学业成绩选拔作为入学标准,对社会、家庭、受教育者分担非义务教育成本应有适当比例的限制,以保证社会公平、公正。而在民办教育的收费上应较多地体现出谁投资、谁受益。将选拔性入学标准改变为资格性入学标准,使具有初、高中毕业水平且又有支付能力并愿意接受中、高等专业教育的人有机会进入学校学习,受到教育,这也不会有失于“公正”。(4)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教育机构。为此,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均不宜超过教育成本。基本应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5)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允许不同地区、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收费可有所差别;允许投资不同、规模不同、校舍建设不同的学校自定收费标准;由有关行政部门核准收费、建立收费备案制度。

  还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的收费均应加强管理与监督,同时收费不能替代也不应该替代各级政府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必要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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