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民办教育,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规定,如《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非学历高等学校的机构名称问题》、《关于社会办学经费问题的意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草案)》,《关于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以及有关广告、印章、教学等方面的规定等等。尽管这些法规对民办学校的机构设置、教学和行政管理、财产及财务管理、变更与解散、保障与扶持、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做出规定,但其条款较为笼统,若要落实到操作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另外,这些法规对民办学校在办学中遇到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如:学校的创办标准及审批权限;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成本的测算;投资者和办学者的权限;董事会和校委会的关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关系、民办学校的运行机制、教师的来源,教师的医疗和养老由谁来负责,学生发生意外由谁来承担风险等,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致使民办学校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走了不少弯路,出现了诸如高额收费,以豪华为旗帜招收学生的贵族化倾向;公校办民校,搞“校中校”;以营利为目的,专办升学补习班;办学方向不明,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等问题。加强民办教育立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