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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民办教育法制建设
2001-09-05    赵一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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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为了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关注的目光投向了民办教育立法。新学期伊始,我们推出这块民办教育法制建设的专版,着重讨论民办教育立法问题。

  目前我国已有的6部教育的专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相关的教育法律有3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关于民办教育立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家镠强调指出,当前民办教育的发展现状要求加快民办教育的立法步伐,民办教育立法当前应当集中关注并解决好以下问题:

  关于民办教育法律的法律名称;民办教育法的法律调整范围和民办教育的界定标准;确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关于“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原则的界定;民办学校产权的归属;民办教育的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等。

  民办教育立法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主持下,民办教育的立法正在加紧进行。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参与了民办教育立法工作,新学期开学之际,记者采访了孙霄兵副司长,请他就民办教育的发展及立法问题谈谈看法。

  发展民办教育是落实公民受教育权及举办学校的权利

  谈到积极发展民办教育的意义,孙霄兵认为这首先是落实公民受教育权的必要。《宪法》、《教育法》中都有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正在为公民提供越来越多公平受教育的机会,这主要靠发展教育事业。但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单靠国家满足不了需求,而发展民办教育可以提供更多选择以及公平受教育的机会,是保证落实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途径。民办教育介入市场机制,可以对教育发展起调节平衡作用。

  另外,发展民办教育也是落实公民、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学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知本条例。

  办教育,不仅仅是国家的职能体现,而且也是社会各组织、方面以及公民共同的权利和责任。社会组织、公民有权举办学校,民办教育是社会组织、个人实施举办学校的权利的必然结果。但社会组织、个人在实现其举办学校权利的时候,并不是无条件的。因为教育是公益事业,要受到特殊内在要求的制约,因此办学要符合教育规律,要达到必要的教育教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实现这种权利,也才能在实现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影响他人的权利和要求,给受教育者带来积极、健康、有效的教育,按照教育法规定的国家的教育方针、制度、目标来培养人才。国家也要为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实现这种权利提供方便,一旦符合国家举办民办教育的要求时,国家要予以认可,不能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给以障碍,使其无法实现。

  民办教育的兴起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注入活力

  民办教育的兴起,改变了单一的国家办教育的格局,使教育只能由国家办的观念得以调整。其实,教育只能国家办的说法是同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

  我国受教育人口众多,中小学生就有2亿多,各方面教育任务巨大,需要很大财政投入,由国家完全包下来根本不可能,社会力量办学分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广大农村搞的教育集资、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已反映出群众对教育的支持,而民办教育则更明确更直接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参与。

  民办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逐步形成了独特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育教学方法、管理机制、模式及鲜明的特色,改变了单一培养人才的模式、局面,为我国教育事业注入了活力,给公办教育发展提供了新的经验、新的参照系,对公办教育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实际上,近些年来,公办教育受到民办教育发展很大影响,在办学机制、人才培养模式方面借鉴了不少有益的东西。

  民办教育办学机制灵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立足社会,力求通过向社会受教育者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产生信誉,谋求生存与发展。

  可以说,民办教育是为适应人民群众的需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需要产生的。

  民办教育在质量、数量上目前还不能与公办教育相比,需要我们在肯定特色的同时对出现的不足予以规范,加强管理,进一步关心、扶持、帮助,并倾注更多的热情。

  民办教育对形成我国面向21世纪的、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高质量的教育体系有重要作用,今后的作用会越来越显著。这里重要的不是数量多或少一点的问题,而是在国家教育体系中注入一种新的特质。

  按照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指导思想、基本教育制度来运转、发展,理应是社会主义性质。民办教育同公办及其他教育因素一起,共同构成我国新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并已基本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是提高质量,进行制度创新

  民办学校在扩招后面临激烈的生源竞争,因此更要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上下工夫,要突出特色,注重质量,形成市场,这是民办教育发展的生命线。而制度创新,对民办教育发展十分重要。现在法律有规定,民办教育同公办教育享受平等地位。我认为应该理解为是一种人格、法律上的平等,不一定追逐某一项政策的完全的、机械的重合,为什么呢?因为国家的一些政策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为主的条件下制订的,并不一定很适合民办教育需要。或者有时候从形式上看是适应民办教育发展需要的,而实际上、本质上是不适合的;有的今天适应,明天也许会成为民办教育发展的阻碍、羁绊。民办教育当然要利用国家提供的同等甚至优惠政策,但更重要的是要进行制度创新,按照市场经济对人才提出的要求进行改革,形成良好的机制、模式、制度、办法。一旦一所学校形成了自己的特色、风格,便会有新的活力。国家、政府要提供优惠政策,但民办教育不要仅仅依靠这些作为发展的重要依据。当然,制度的创新是一个极其艰苦、充满挑战的过程,也是苦尽甜来的事情。办教育不是做生意,想急于求成,走捷径是不行的。百年树人的工程,只有靠增强办学活力,制度创新,形成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作保障。

  民办教育同样也面临着改革开放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的临近,教育也必然纳入WTO总的进程之中。这就为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民办教育必然要面对外部环境。这是一个更加开放,充满竞争的环境,随着国外教育资源的进入,民办教育在国内的竞争就变成了与世界的竞争。

  不仅是同公办教育,与其他民办学校的竞争,也是与其他国家教育资源的竞争。在此情况下,民办教育需要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审时度势,发展自己。而民办教育的管理(包括政府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更需要依照行政法来进行,要更加公开、公正、透明,否则会受到法律的评价,甚至引起法律诉讼。

  立一部高质量的适应民办教育发展需要的法律

  孙霄兵副司长介绍说,当前,民办教育立法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中,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教育部积极配合进行。对此,我们有信心,一定会立一部高质量的法,适应民办教育发展需要的法律。这次立法活动有这样几个特点:一、这是第一个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牵头进行的有关教育法规的教育立法。目前我国教育专门的法律有6部,相关的教育法律有3部,都是由国务院行政部门或有关机构进行前期起草工作的,而这次民办教育立法是由最高层次、最高立法机关牵头进行的。二、过去6部法律都是针对公办或既包括公办也包括民办,但主要是针对公办教育的,民办教育立法是专门针对民办教育的法律,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三、过去的教育立法都未有相应的国务院法规作为立法的基础和借鉴,而民办教育法是在过去《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基础上的立法,吸取了条例实施4年来的成功做法,这就为民办教育立法提供了好的法律基础和实践经验。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将是一部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会令人满意。

  从以往立法经验出发,这次民办教育立法也要注重以下方面因素:既要注重把民办教育发展中的经验提升至法律,也要从法理出发。因为我们已走上依法治国道路,法律正在走向成熟,法律理论也已基本形成;既要从中国特色出发,也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和国际通行的法律规则;既要从当前现实出发,也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可能。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如果只考虑适合当前情况,就会因为赶不上发展形势而滞后;既要明确一系列指导原则,也需要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能够解决目前民办教育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观点一:立法的宗旨是要确立民办教育的地位,促其健康发展,为民办教育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生存环境,使其发挥最大的价值和功能。

  李若驰(西安七方教育研究所)

  人们对民办教育立法的普遍关注,作为一种文化现象,除了民办教育机构对其生存空间的自我保护需求之外,至少还有政府对其引导;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持续发展;满足教育资源国际化进程的需要等内容。

  立法的宗旨是要确立民办教育的地位,促其健康发展。不但要解决好当前的一些实际问题,更重要的是保障和引导民办教育得到最好的发展,为民办教育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生存环境,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制订民办教育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建立我国的新教育体系,不拘泥于原有框框,要敢于突破。因为民办教育最突出的特色,就在于它的弹性和自主性,只有以法律的形式,给予民办教育以发展空间,民办教育才能走上依法治教轨道。

  第二个原则是“宜远不宜近”,从民办教育20多年的发展历程看,民办教育在新世纪,会有更多元化更创新的发展。因此,立法时一定要从长远发展着眼,要适应社会未来的需要。

  民办教育是在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程中应运而生的,它的生存和发展,缓解了我国教育人口数量庞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这一矛盾,打破了过去由国家包揽教育的单一模式,对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乃至大众化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确立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观点二:民办教育法应当是一部民办教育振兴法。对民办教育法的价值判断在于它是否能有力推进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忻福良(上海建桥学院副院长)

  民办教育法应当是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学生的权益保障法。一般人都将教育法视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师、学生的管理法,但如何通过法律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则往往被忽视。现在我们制订民办教育法律,在明确对民办学校管理权限的同时,特别要明确政府对民办学校也负有的义务和责任。而对民办学校及其师生,则更应视为权利主体,在规范办学行为的同时,明确其享有的权益。

  民办教育法应当规范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行为。法律是一种规范,对民办教育法律来说,它既要规范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行为,同时又要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但两者相比,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行为对民办教育的发展起主导作用。现在大家都在说,对民办学校要加强管理,但如何加强管理,却理解不一。有的习惯于用原来对公立学校的一套管理办法来管理民办学校,有的甚至主张要管得更严些。如果这样管法,岂不把民办学校都限制死了。因此,民办教育法律对政府的管理行为一定要限制,力避将计划经济时代的那套对公立学校的管理制度通过立法使其法律化、合法化,结果使千呼万唤得以出台的民办教育法律反倒束缚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规范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法不是惟一手段。对教育特别是民办教育来说,治教靠法,但法不是治教的惟一手段。教育教学领域有其自身的规律,受教育原则的制约。

  观点三:民办教育法律应坚持依法办学、平等公平竞争、公益性与效益相结合、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等项原则。

  谢玉声 孙志鸿(南京钟山学院)

  一是依法办学的原则。举办各类民办教育的机构、政府及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促进、管理等各项活动,都要依法进行。既要管住管好,又要真正放开放活,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充分调动民办教育举办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是平等公平竞争原则。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都是培养人的公益性事业,地位是平等的,应享有同样的“待遇”,如在征地、学校建设贷款、学生助学贷款、公费医疗、铁路票价优惠、教师优待等方面,都不应有歧视性做法。公办校与民办校的竞争是必然的,主要表现在培养质量的竞争、生源的竞争、价格的竞争等方面。民办教育法律要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同时制定竞争的规则,以便民办学校遵守。

  三是公益性与效益性结合的原则。民办教育虽然是服务社会的公益性事业,也必须讲究效益,没有效益就不会有学校的发展,国家在政策上、舆论宣传上要进行正确引导。

  四是国家实行宏观调控的原则。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主要实行宏观调控、信息引导、执法监督和协调服务。首先,对民办学校实行市场准入制,依法登记和审批,对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信息资源丰富且权威的特点,通过信息发布和各项服务活动,用市场的力量促其实行自律和优胜劣汰。再次,对民办学校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

  观点四:政府对民办与公办学校的管理可以找到共同点。以发展的观点看问题,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领导管理不应削弱,而应加强。

  韩方希(山东青岛滨海职业学院院长)

  民办教育兴办之初,“没有婆婆”曾被认为是一种天然优势。许多民办学校是无隶属关系的实体,因而被赋予配置教育资源的权力和能力,校长、董事会便是责、权、利决策的中心:可以不问各种名目的评比、检查、统计报表;不必担心整天泡在会议桌上;不必为盖个车棚、厕所写请示报告。的确,这些天然优势,在转换机制、激发活力方面给现行教育体制的改革带来了有益的启迪。但是,也会产生另一些弊端,使民办教育的发展处于无序状态。实践证明,由于教育事业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民办学校不可以像经济实体那样办成“无主管企业”。既然承认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政治上地位平等,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各级政府就应该对其行使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当然这种管理不应像以往政府对公办学校的管理一样包揽一切。实行宏观调控,也正是政府促进公办学校机制转换,激发活力的改革方向。民办高校在许多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公办高校借鉴。

  我建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一领导,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与公办学校统一布局,统筹确定各校办学层次和人才培养规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要把民办学校的各项管理纳入到整个教育事业的管理范畴并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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