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中旬,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民办中小学现状调研课题组",为深入研究民办中小学的出资办学情况,以研讨会的方式,召集全国14个省市自治区民办中小学的50余名创办者,就出资办学中的几个政策性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会议的主要议题是:1.民办中小学的校产性质及归属。2.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方式及标准。3.民办中小学创办者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及程度。会议配合宣传国家教委刚刚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围绕上述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课题组又赶赴浙江、福建等地进行相关问题的补充调查。现将有关出资办学专题研究的情况进行综合报告。
一.创办者出资办学的主要动机
目前我国的民办中小学,呈现出办学主体的多元化趋向。主要有民主党派、社会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教育工作者、高校在职教师、企业家和其它个人参与办学。近年来,依附于公办学校(尤其是公办重点学校)而派生的民办中小学,在一些地区发展较快。民办中小学办学主体的多元决定了出资办学成份的多样性。由于创办者各自的背景不同,引发他们出资办学的动机也是各种各样。而办学动机上的差异直接关系到创办者对民办中小学有关问题的认识与理解。为此,课题组专门就创办者出资办学动机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归结起来,创办者出资办学主要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驱动。
1.有鉴于当地教育和社会的现实,很多创办者都目睹了当地教育所面临的一些实际困难。大批孩子的入学、升学问题难以解决,当地教育经费短缺、教育教学方法陈旧、教育质量不尽如人意。而一些创办者认为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管理学校的能力,有可能办起一所一流的学校,以帮助解决当地教育所面临的种种现实困难。从对创办者的问卷调查看,约有87%的创办者谈到他们是由于受到当地教育现实的触动而引发办学。还有一些创办者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上率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往往把大量的钱投向了衣、食、住、行,却很少顾及子女的教育问题。他们认为应该通过办学,正确引导社会上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人的消费观念,增强他们的教育意识。
2.对教育特殊情感的驱使。民办中小学的创办者,相当一部分是曾在公办学校工作已离退休的教育工作者,还有一部分是曾经当过教师,后下海经商获得成功的企业家,还有一批高校在职教师,他们热心于教育,对教育工作抱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他们希望通过办学,将自己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所形成的一系列教育思想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设想付诸实施,以实现自身的价值。还有部分创办者由于生长在教师家庭,从小就耳濡目染父母亲从事教育工作的甘苦,家庭的影响使他们对学校和教师有着特殊的感情,他们希望通过办学为教育作一份贡献。调查发现,约有37%的创办者认为他们办学与自己曾从事过教育工作或与家庭成员,尤其是父母亲从教有关。
3.关注于塑造企业形象,获取间接经济效益。就全国而言,由企业出资办学所占比重不大。他们办学更注重的是塑造企业形象,获取间接经济效益。他们认为,出资办学可能会暂时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速度,但从长远看,通过办学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和信誉,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办学成功之后,自己企业所获取的知名度,是任何一种广告都无法比拟的。企业出资办学试图通过以企养教,以教促企最终达到企教并举的目标。
4.出于自己子女受教育的需要。部分民办中小学的创办者由于平日工作繁忙,因而他们希望将其子女送入寄宿制学校接受良好的教育。而现实条件下公办学校难以满足他们的这种要求。因而一些创办者试图通过办学,以解决自己子女受教育问题,同时也满足了社会上一部分人的特殊需求。据调查,创办者的子女在自己所开办的学校中就学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5.受到创办者个人求学及工作以经历的影响。从我们对民办中小学创办者的调查情况看,创办者的年龄集中在30-40岁之间,约占62%,其中45岁左右的人居多,因为这个年龄段中的很多人都有文革期间失学的经历,因而创办者中约有42%的人仅受过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有的创办者从小生长在农村,条件的限制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从小辍学。当他们富裕之后,急切地希望通过办学获得心理补偿。还有一些创办者在艰难的创业过程中,尝到了没有文化的苦衷,他们所兴办的公司或企业也常常受到缺乏人才的困扰。由于对知识和人才的渴求,促使他们走上了办学的道路。
当然,从社会新闻曝光的情况看,也确有个别创办者办学,是受到集资、赚钱、营利的目的驱使,他们视中小学生为赚钱对象,试图以较小的投入获取丰厚的回报。尽管这是个别现象,但它给整个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二.对于校产性质及归属问题的认识
民办学校的"校产性质及归属"问题在我国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性的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当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我国民办中小学类型多样,情况复杂,校产问题又直接与出资办学诸多方面的权益相关联,因而这一问题需要特别加以强调。通过对校产性质及归属问题的讨论,澄清了个别创办者在这一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并据此对创办者的办学行为加以规范,可以避免在民办中小学的办学过程中,因为校产问题产生各种纠纷,也可防止个别创办者将办学的经济收入和学校的财产完全视为个人私有财产并据为己有,甚至转移办学经费。
应当看到,民办中小学不同办学主体,不同出资、筹资方式影响着创办者对于校产性质及归属问题的认识。目前我国民办中小学的办学主体呈现多元化的倾向,学校的建设资金和学校运作经费来源也是多种多样,有向学生的收费,有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投入,还有社会的捐赠等。因而在判定民办中小学的校产性质及归属时,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况。
1.在学校存续期间,校产归学校所有。这是民办中小学进行有序的财务管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民办中小学一经批准设立,便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创办者投入的财产在学校存续期间则作为学校的财产独立存在,创办者或办学者不得随意抽回或处置。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取的建设费等款项和学杂费的结余归学校集体所有,只能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归举办者所有,不得用于个人分配,不得用于商业性投资。在学校存续期间,校产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法享有管理权、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2.如果学校停办或者解散,需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民办学校财产清算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由于学校资金及财产来源复杂,清算工作应逐项清理,偿还债务,按规定返还或移交。清算工作应由民办学校董事会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人员进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凡纳入"国家扶持基金"和社会捐赠的财产,收归国有,继续用于办学,属创办者投入的部分则
返还或折价返还给创办者。但不得将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积累的财产和资金作为创办者的财产处理。国家教委新近颁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要分清学校中的国有财产、创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财产和学校通过办学积累的财产。这里引伸出的问题是,民办学校停办或解散时,节余与亏损两方面的问题如何解决。一些地方性的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节余部分(包括资金、物资、办学场所)应上交教育行政部门,继续用于社会力量办学,如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不抵债时,其亏损部分则由办学单位或个人负责。个别创办者认为:"节余上交,亏损自负"的做法,难以体现对等的原则。况且创办者在办学过程中本身已承受很大的压力,这种做法无疑更加剧了办学者的压力,有可能挫伤创办者出资办学的积极性。但很多创办者则认为,对"亏损"应区别原因区别对待。事实上学校亏损到资不抵债的情况可能并不多见,一来办学困难确实存在,但办学的风险并没有那么大;二来用于购置校舍的地产总是有所增值,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变相侵吞或转移学校资产而造成的人为亏损,"亏损自负"实际上有一定的制约意义。
民办中小学的校产性质及归属是直接由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性质所决定。在我国,学校(包括民办学校)都必须以从事教育活动,培养造就人才为已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章规定:"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我国的民办中小学虽多为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和个人所办,但其办学宗旨却不能是为了某个人或某个部门、团体的私利,而应当着力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民办中小学办学宗旨具有公益性特征。教育的公共性是世界各国教育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目前的民办中小学,作为公益性事业,无论是哪种办学模式,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和社会都给予了一定的支持,包括物质、经费、税收等方面,正是这种公益性特征从根本上限定了民办中小学的校产具有社会公有的特定性质。对此,绝大多数民办中小学的创办者持明确的认同态度。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民办中小学尚处于初创阶段,因而很多创办者经历了许多办学中的艰辛。有的创办者变卖全部家产,集中财力,投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用于办学;有的创办者为了筹集办学经费、征得建校地皮、选聘优秀教师付出了大量的心血。有的创办者为了尽快建起学校,吃住在工地,亲自抓学校的基建工作。正因为如此,使得个别创办者在"校产性质及归属"问题上出现了一些私有意识。有个别办者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创办的学校,学校的校舍及设备等校产理应属于自己。还有的创办者认为,在确定校产归属时,除了物质产权之外,民办中小学创办过程中体现出来的无形资产也要定性,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效益的价值内涵等都应纳入校产归属问题之列。
三.对于收费方式及标准问题的认识
目前民办中小学的建校经费来源或筹措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创办者个人的投入,或其经商办厂的收入;二是社会的捐助;三是来自一些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业集团和公司所设的教育基金;四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拨款补助;五是学生所徼的学费。民办中小学的日常办学经费主要靠向学生家长收取学费。而学校创办者通常直接掌握学校财权,因而收费问题与他们关系密切。学校采取什么样的收费方式及标准,收费的具体额度如何确定,应直接由创办者决定。
关于收费方式及标准,多数创办者的看法是:收费方式应该多样化,收费标准应该多层次,不能简单地说哪种方式好,哪个标准对。而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依靠教育需求市场去不断调整。例如:有的民办中小学的学生开支是全包,有的是包部分,因此收费的标准就应该有所不同。
--关于收费方式。从各地民办中小学创办者介绍的情况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文化背景及地理环境的不同,决定了收费方式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我国现有民办中小学的收费方式主要有三种:(1)收取学杂费的方式。这部分费用的收取方式也不尽一致,有的按学年计,有的按学期计,还有的学校则一次性收取。(2)收取教育储备金的方式。家长在孩子入学时,将一定数额的钱交给学校储存,学校用它的利息或运作的收益来支付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有关费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学校将其存入的本金全部退还给家长,但不向家长支付利息。很多广东的民办中小学采用此种收费方式。(3)教育储备金与学杂费兼收的方式,或教育储备金、学杂费各取其一的做法。一些收取教育储备金的学校希望国家尽快建立教育银行,将所收教育储备金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另一方面,这类学校也认为此种收费方式有一定的风险。由于大部分教育储备金用于学校再建设项目,如果办学中出现偶然事件造成半数学生退学,就可能搞垮学校。创办者因此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等方面事务投入了极大的精力,并着重研究减少风险的具体办法。
--关于收费标准。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地区的民办中小学,收费并没有制订统一的标准,而主要靠教育需求市场进行调节。由于民办中小学的经费自理,因而对学校的收费应适度放开。政府可根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监督和管理。事实上,学校收费过高,超过人们的承受能力,生源就会减少。因此学校在收费时,不会只考虑经费的需要,而不去考虑是否会影响生源,进而影响教育质量,影响学校声誉。目前我国民办中小学的学校类型、校舍设施、师资、教育质量等都有所不同。例如:有的民办中小学政府支持力度较大,有较好的校舍和师资,而有的学校政府支持力度较小,校舍和师资等条件较差。由于收费标准与学校类型、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因素密切相关,如果收费标准的制订不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而采取完全划一的做法,将不利于我国民办中小学在特有机制下的健康发展。
--关于具体收费额度。民办中小学收费多少因办学条件、类型及手段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最终要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的经济承受力。收费额度的关键不在于绝对值的高低,而在于学校办学的支出与学生教育成本负担之间是否平衡。这是卸厦癜熘行⊙?辗押侠硇缘目凸郾曜肌S械难?I写τ诔锝ㄊ逼冢?庥眯I岚煅В?约毫?鱿裱?男I岫济挥校??辗讶淳痈卟幌拢?硭?比坏匾?獾饺嗣堑那丛稹J率瞪险庵盅?H绻?奘蛹页さ谋姹鹆Γ?辗延胄砼档闹柿课薹ǘ蚁值幕埃?厝缓芸炜宓簟D壳懊癜熘行⊙б?窗煅С杀纠春怂闶辗眩?⑹故辗崖杂杏?嘁杂糜谘?5慕ㄉ韬头⒄埂<忧砍杀竞怂悖?晌?侠砣范ㄊ辗讯疃鹊闹匾?谰荨@?纾菏杖〗逃?⒈附鸬难?#?浔曜纪??侨么⒈附鹪鲋底芰坑氚煅??杈?炎芰科胶獾陌旆?慈范ǎ唤逃?⒈附鹩胙г臃鸭媸盏难?#?源⒈附鹇?阊?=ㄉ瑁?垦?晁?辗延糜谌粘??В唤鍪昭г臃训难?#?蚋?菅?H粘J罩Т筇迤胶獾脑?蚶慈范ㄊ辗驯曜肌D壳鞍闯杀臼辗岩?饩隽礁鑫侍猓?1)物价审核部门要建立一套规范、合理的制度作支撑。(2)教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全过程管理的力度。以此为依托,按成本核算收费将能顺利付诸实施。
目前我国的民办中小学如果有可能营利,其主要途径是向学生家长收取学费。所收学费越高,营利的可能也越大,同时由于我国民办中小学建校的日常办学经费也主要来自于收费,要让学校彻底建设起来,自动运转下去,又必须让收费有一定的盈余。创办者对于收费方式的选择,收费标准及额度的确定,已成为民办中小学发展中一个现实而又敏感的问题。
四.对于创办者参与学校管理方式及程度问题的认识
民办中小学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学校内部完备的管理机制、和谐的人际关系。从目前民办中小学的内部管理看,确实存在着学校创办者与具体办学者之间权利、义务不明的状况,由此也造成一些学校创办者与办学者关系紧张,失职或越权情况时有出现。据一些民办中小学的创办者介绍,学校的停办往往不在于外部的困难与压力,内部创办者与办学者之间的分裂往往是导致学校解体的直接原因。目前民办中小学的创办者或以董事长身份,或以校长身份,或以董事长兼校长身份参与学校管理。如果创办者本人集董事长、校长于一身,由于权力集中使得管理上的矛盾并不突出;而董事长与校长分设,通常是董事长有董事长的想法,校长有校长的做法,二者之间的关系总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才能协调。
--关于董事长与校长的关系。在董事长与校长分设的学校,不应该由某一个人说了算,董事长与校长应共同参与学校管理。同时应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形成学校管理中的良性制约机制。董事会是决策系统,董事长有决策权,董事长应对学校的规模、资金、校舍、设备、基本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定,并为落实决定提供必要条件,实行监督和检查。校长则应对董事会负责,至于日常行政权,尤其是在教育计划的执行,教育方针的落实,教师的聘用等环节上则应由校长全面负责。
一般来说,董事长倾向于从宏观、综合的角度来考虑学校的生存与发展,考虑其社会形象;校长则更关注办学实际中的具体问题以及它们的运转是否合乎教育规律。因而这种角色的冲突是难免的,关键是如何协调的问题。一方面要避免董事长事事插手,干预学校的日常工作;另一方面校长不宜代替董事长行使董事会职权,双方应经常沟通,确保分权制衡。达成以上两点,就能形成董事长与校长在管理上的一种默契。为了形成制约机制,避免董事长对学校的工作干预过多,一些学校专门设立?quot;学校管理委员会",学校的重大问题由"学校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突出学校的整体管理。有的创办者认为,在董事长与校长分设的学校,校长只是受聘于董事长,校长往往有临时思想,况且聘用的校长大多来自公办学校,既有的办学经验所带来的"管理行为定势"使得他们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感到不适应,因而董事长对学校的工作应全权负责。事实上这正是个别学校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关于董事长、校长与教师的关系。民办中小学办学的主要力量并非董事长或校长中的某一个人,而是学校的教师队伍。没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民办中小学高水平的教学质量,而没有高水平教学质量的学校也就难以生存和发展。因而董事长和校长都非常关心学校的教师问题。民办中小学创办者认为,学校要解决好教师问题,必须要重视以下环节:(1)用较优惠的条件聘请优秀的人才。因为在当前人才竞争激烈的形势下,没有优惠的条件就难以聘请到优秀的人才。(2)用感情投资和创造良好的工作、人际关系来吸引与稳定人才。因为民办中小学教师并不仅仅满足于物质上的要求,董事长与校长对教师的关心、尊重、处事公道,教师间合作、融洽的关系都能够吸引与稳定人才。(3)用灵活的政策激励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之有成就事业的机会。例如:在遵守合同的前提下,实行教师来去自由的政策;给教师以教育教学改革的自主权;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实验与创新;收入分配与质量挂钩,激励教师开展公平竞争。有的创办者将解决好民办中小学的教师问题归结成一句话,就是"以钱招人,以情留人,以机制育人"。
目前民办中小学教师大多来自公办学校,由公办学校转入民办学校任教,受到多种因素的驱使,有的人希望借助民办学校灵活的办学机制,成就一番事业;有的人则是希望通过到民办学校任教,得到丰厚的报酬。而理想与现实的距离使得很多人产生了失落感,感到种种的不适应。一些民办中小学的创办者也认为,很多原来公办学校的好教师,一旦到了民办学校就发生了变化。这需要从民办中小学自身的管理上寻找原因。目前我国民办中小学的董事会管理,往往只注重导向,仅靠经济利益来刺激教师的工作,而对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应当让民办中小学的教师认识到,他们并不只是为董事长打工干活,他们同样肩负着教育好下一代的重任。民办中小学的董事长和校长,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才能调动教师工作的热情,才能真正使学校形成一支具有强烈敬业精神、水平高、能力强的师资队伍。
(文章摘自:民办教育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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