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民办教育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遇到了许多问题。例如由于学校的财产所有权界定不清,投资者的回报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办学的积极性。这些问题和现象的存在严重限制和束缚了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只有彻底解决好这些问题,消除这些现象,才能保障我国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健康发展。为此,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学校所有权和“非营利性”的本质是什么,即这两个概念的实质。
一、产权的概念和非营利的涵义
现代经济学中产权的要领有两个[1],一是财产所有权,二是企业所有权,这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不同的概念。通常大家说的产权一般是指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这个要领大家都比较熟悉,许多关于民办教育的文章中都有所论述。需要澄清的是企业所有权(ownership of enterprise)这个概念。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与企业的所有权是紧密相联的,只有把这个概念厘清之后才能说清楚企业组织的营利或非营利的实质是什么。
企业的雇员获得工资收入,投资者是债权人时获得合同规定的固定回报(利息),投资者是企业所有者时获得企业的利润,前两种情况都是有关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固定收入,后一种情况是投资者获得不确定性收入。在支付了合同规定的应支付的雇员的工资、借贷资本的利息以及其他成本等固定支付后,企业收入的余额就是企业利润,经济学中也称为企业的剩余,要求得到企业剩余(利润)的权力称为剩余索取权。
由于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总有一些情况难以预料,企业在事前不清楚的情况下,必须有人作出相机决策,决定企业的行为;剩余控制权是指企业的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发生后的决策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一起构成企业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的实质就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2]。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权力也是一种资源,权力的配置将影响到组织运作的效率,企业所有权的配置还决定了企业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剩余索取权是为保证企业有效率的运作而存在的,营利企业只有在把企业所有权配置给企业中的某一方时,企业的运作才有效。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存在剩余索取权都是有效率的,在一定条件下有一些企业只有在没有人拥有剩余索取权时才能有效率的运转。这是一种极限情况,这种企业就是我们所说的非营利组织[3]。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不是指企业或组织不能营利,而是指企业的利润或剩余不能被分配,各生产要素所有者(包括投资者)只能获得固定的合同收入,没有人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非营利企业是没有所有者的,企业的剩余利润只能留在企业内。当然,各生产要素所有者也可放弃固定的收入要求,进行义务劳动或捐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来,严格说来义务劳动和捐赠也是能获得回报的),只要他愿意这样。企业的非营利性是要素所有者根据企业的具体条件谈判后签约的结果,是市场交易的结果,不是政府规定的结果;即便政府明确规定某种组织或企业不能营利,那也应是根据产业的市场特点作出的规定。由于许多人对非营利组织的这些性质并不明白,在民办教育的发展上总是进行一些不必要的争论。
还有一个“法人产权”[4]概念需要解释一下。法人并不是自然人,而是社团、非营利组织等组织机构,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上同自然人一样,具有法人产权。组织机构没有行为能力,法人就由自然人作代表,这就是法人代表;组织的法人产权不同于组织的所有权,前者的产权主体是组织机构,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权,但有法人产权。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私立学校的所有权问题
所谓私立学校的所有权也就是学校作为一种企业组织的企业所有权。学校作为一种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其特殊性来源于其产品——教育服务的特殊性。由于学生或学生家长没有能力判断学校所提供教育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是否达到了要求。特别是初等教育,由于直接接受教育服务的是儿童,那就更不具备这种判断力,家长或学生在服务质量和数量方面严重缺乏信息。同时,学校教育服务的效果只有同学生的努力相结合才能体现,即便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量少质次,学校也可以把学生成绩差归因于学生不努力,难以分清责任。如果让学校的举办者(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人力资本提供者)拥有学校的所有权,即拥有学校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学校成为营利企业,所有者会利用其信息方面的优势,通过降低教育服务的质量、减少教育服务的数量来获取利润,产生经济学中所谓的“机会主义行为”(指个人或者经济活动的主体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而获取自己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受教育者的权益。也就是说在家长或学生同学校的交易中,交易费用非常高,甚至难以达成交易协议,学校作为一个组织,运作的效率很差。在这种情况下,让学校的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成为学校的所有者是不行的,学校难以存在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