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因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而被当地教育部门“封杀”的尹健庭老师一审胜诉。
去年4月3日,原湖南株洲二中教师尹健庭在教案中提出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被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8月28日,株洲市二中按照市教育局的要求,报省教育厅同意,按照《教育法》第37条规定,对尹健庭实行解聘。8月31日,株洲市教育局发《情况通报》:同意株洲二中对尹健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健庭当教师。
尹健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今年1月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5月15日,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6月7日上午,该案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剥夺了我在株洲市范围内的受聘权。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所以我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讨回我的权益。”49岁的尹健庭情绪激动。为尹健庭提供法律援助的张文忠律师指出,根据《教师法》第17条规定,聘任是学校的权利,受聘是教师的权利。尹健庭具有高级中学教师的任职资格,有受聘当老师的权利。在其教师资格被撤销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其受聘权作出限制,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株洲市教育局作了答辩,认为通报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命令,仅仅是对尹健庭教师资格在一定范围内的禁止建议,不会产生行政拘束力;学校如认为尹符合条件有权聘用,如果学校认为尹健庭不适合当老师,却适合管理员或其他工作岗位,也完全可以聘用,并不受教育局通报的限制;作为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某些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在内部作出聘用岗位的限制,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株洲市教育局有权对尹健庭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其“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健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教师法》有关规定,在尹健庭的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他应当享有受聘权。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健庭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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