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山东安丘市第三职业中专推出一项改革措施:让学生代表为任课教师打分,分出档次,作为教师工资发放的一个参照依据。据说此举“使教师拉开了收入档次,对教师起到了不小的激励作用”。目前,该校已有教师拿不到原工资了。
如此说来,学生的好恶左右了教师工资的发放。这样或许能起到所谓的激励作用,但我认为它极为不妥。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如果教师本人没有明显的过失,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克扣教师的工资。客观地说,教师之间确实存在着素质上的差别,就如有学生就会有成绩的差别一样。但正如不能因为学生成绩较差就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教师有差别就可以任意剥夺他们由国家发放的工资。我并不反对以物质差别来激励或惩罚教师,只是反对打着改革的旗号将国家法定的工资异化。
其二,学生的打分有多大的采信度?《教师法》明确规定对于教师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可见,“学生的意见”只是一方面,但可悲的是,该校将学生考评教师作为新的“改革措施”,作为主流评价甚至惟一评价标准。殊不知,学生的意见有时是不可靠的,这既囿于学生的知识水平、认识水平和人生阅历,也囿于自己的个人好恶。我认识一位数学教师,平时不苟言笑,但对学生要求极严、极其负责。他教的是高三体育班的数学,这些学生太注重专业课的成绩而对数学之类的文化课成绩不太注重,学起来不是那么认真。这位要求极严的教师自然很不受体育班学生的欢迎,在学生打分时被打了个低分,与体育课的任课教师整整差了30分,因此按照学校规定无可奈何地下了岗。很多教师和学生说,其实这种现象很常见,这位教师要是教别的班,就不会出这个事。
我们相信学生鉴别对错的能力,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这种鉴别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只能做为一种参考。例如很多学生在上学时觉得严格要求的教师不是好教师,但是多年后回头想想还是这样的教师好!
报道似乎对该校的做法很推崇,我想这是不是值得商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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