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前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对义务教育法作出部分修改补充,涉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资源配置、学校安全、教育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据悉,此次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目的是确立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机制,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对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进行了说明。他说,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施行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6个方面: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义务教育资源分配不尽合理;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一些人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编写、出版和发行谋求不正当利益。针对这些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草案分别作出调整。
经费投入“免费”教育政府“埋单”
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不足一直以来是困扰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作为修订的核心内容。
草案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义务教育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草案还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按照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政府以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其不因经济困难辍学。
免费计划公办学校不再收学费
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资源配置经费预算向农村倾斜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把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作为重点之一。在经费投入方面,草案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除向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国家组织、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学校禁分重点和非重点
为解决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问题,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向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根治“乱收费”补习、发放教辅书不得收费
禁止利用补习和发教辅书进行乱收费。草案明确规定,在课程标准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收费;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依照这一规定,许多乱收费行为将再也找不到“合理”借口。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学校安全不得聘用曾获刑人员
草案还用专章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作了明确规定,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师德要求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提高教育质量,关键靠教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设专章对教师作出规定:义务教育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
义务教育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对学生实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但被依法判处拘役或者徒刑并且不适用缓刑的除外。
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或者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素质教育督导不以升学率为标准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草案强调,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察;义务教育督导不得对学校进行评比,不得以升学率作为督导标准。
草案还规定,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增加或者删减课程。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
教师待遇工资水平不低于公务员
草案规定,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育减负减少教科书的种类
为防止利用义务教育教科书非法牟利,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和精神压力,减轻家长经济负担,节约资源,草案规定了三方面的措施。
减少教科书的种类,保证教科书质量;规定义务教育教科书的内容应当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凡不符合该标准的内容不得编入教科书;防止利用教科书非法牟利,规定义务教育教科书的选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