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印发的《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突出强调教师要形成正确的残疾人观,教师必须“理解残疾是人类多样性的一种表现”,把每一个残疾学生看作一个独特的生命个体,尊重残疾学生,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残疾学生。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特殊教育对象既包括各种类型残疾学生,同时又涵盖了幼儿园、小学、中学不同学段残疾学生。
记者了解到,《专业标准》与已印发的普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基本一致,由四个基本理念、三个维度的基本内容和四个方面的实施建议组成。其中,三个基本内容又细化为14个领域、68个条目要求。其中,“专业理念与师德”有4个领域、21条,“专业知识”有4个领域、17条,“专业能力”有6个领域、30条。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表示,在专业理念与师德上,《专业标准》特别强调教师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正确的残疾人观。残疾学生是最弱势、最困难的学习群体。因此,《专业标准》在职业道德上,特别强调教师要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人道主义精神。要求教师从尊重生命差异、尊重生命权利的人道主义高度出发,尊重、关心和爱护每一个残疾学生;在专业理念上,则突出强调教师要形成正确的残疾人观。
据该负责人介绍,在专业知识上,《专业标准》着重强调教师要具备残疾学生教育与康复所必需的复合型知识。与普通学校教师相比,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具备高度综合化的知识结构。一方面,应像普通学校教师一样,具有比较广博的科学和人文知识,比较系统的所教学科专业知识和坚实的一般性教育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还必须熟悉特殊教育对象、熟练掌握所需的特殊教育教学知识。如,特殊教育理论、特殊儿童心理、康复医学、特殊教育辅助技术等知识,并能对这些知识加以综合运用,以满足残疾学生特殊教育的需要。
在专业能力上,《专业标准》强调教师要具有教育诊断评估、环境创设、个别化教育、课程整合和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特殊能力。除了通常的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组织管理能力、交际沟通能力、运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的能力和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的能力外,特殊教育教师更强调特殊教育需要的评估与鉴别、环境创设与利用、个别教育教学设计、课程整合、知识与技能的迁移、灵活适宜的沟通以及辅助技术运用等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