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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20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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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做好从事对外国人进行汉语教学的教师资格的审定工作,提高对外汉语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热爱祖国,热心弘扬中华文化,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遵守外事纪律。

  第三条 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具有一学年(累计学时为320小时)以上的对外汉语教学经历,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经验,知识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方面

    1.了解对外汉语教学的性质和特点;

    2.了解主要的语言教学法流派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 

    3.掌握教育学基本知识。

    (二)语言学和文字学知识方面

    1.比较全面地掌握现代汉语理论知识,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修辞、文字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并能对现代汉语的语言现象进行科学分析; 

    2.掌握古代汉语的基础知识,具有阅读一般古文的能力; 

    3.系统掌握普通语言学知识,并掌握应用语言学的基本知识。 

    (三)文学知识方面

    1.了解中国文学发展概况,熟悉我国主要作家及其代表作品;

    2.对世界著名的作家和作品有所了解。 

    (四)其他文化知识方面 

    1.熟悉中国的历史和地理,了解主要的名胜古迹,有一定的社会、民俗知识; 

    2.具有一般的世界历史、地理知识。

  第四条 对外汉语教师能力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语言文字能力方面

    1.能讲普通话,口齿清楚,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能辨别和纠正错误的语音语调;

    2.能分析学生常犯的汉字、词汇、语法错误,并掌握科学的纠正方法;

    3.熟悉简繁两种汉字字体,掌握汉字笔顺规则,书写正确、工整;

    4.有较强的汉语口语和书面表达能力;

    5.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教学用语,能进行日常生活会话,能借助工具书阅读专业书刊。

    (二)工作能力方面

    能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正确贯彻和运用课堂教学的原则和方法。

  第五条 对外汉语教师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者,可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出国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领导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工作。

  第七条 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必须经“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考评、审核。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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