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考取工商管理硕士,离校多年的业务经理梁某想到了找人替考的办法,而“枪手”蔡某在2016年研究生考试现场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1月12日,海淀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罪对梁某与蔡某提起公诉。
这是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北京首例因考研替考入刑的案件。
考生网上找替考机构
据海淀检察院公诉一处代理检察员孙鹏介绍,真实考生梁某今年35岁,是一家知名电子公司的业务经理,原为本科学历的他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报考了某校的MBA。
但因为离校多年,梁某对自己的成绩并不自信。2015年10月,梁某报名后,在网上找到了某替考机构,并与考试机构的马某签订了“合作协议”。按照协议,梁某向替考机构总共支付7.6万元,由替考机构寻找合适的替考人替梁某考试。
随后,替考机构在网上找到了蔡某替考。据蔡某供述,考试机构约定支付500元到3000元的替考费,最后替考费视考试成绩而定。这也就意味着,此次替考蔡某最多能拿到3000元。
据介绍,替考人蔡某26岁,本科毕业,无固定工作,平常在某英语翻译群里从事一些翻译工作,后在该群里发现了替考信息。
2015年11月,梁某带蔡某到考场学校进行了信息确认并现场采集了照片。在准考证上,信息是真实考生梁某的,而照片则为替考人蔡某。
“两证”照片不符引怀疑
2015年12月26日是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的第一天,监考人员在考生入场前进行信息核对时,蔡某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的情况引起了监考人员的怀疑。
监考人员随即对蔡某进行了询问,但是由于考试即将开始,为了避免耽误其他考生考试,监考人员先让蔡某入场考试。考试中,监考人员再次和其他老师对考生信息进行了核对,并于第一场考试结束后将蔡某带到考务办公室。经询问,蔡某当场承认了替考一事,公安机关到达之后将蔡某带走。
蔡某到案后,公安机关电话询问梁某是否找人替考,梁某在电话中承认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 追访
检方建议拘役1到5个月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考试作弊罪名。按照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都将面临刑罚。
据海淀检察院公诉一处代理检察员孙鹏介绍,检方在起诉书中给出的量刑建议为判处梁某和蔡某1到5个月拘役。因为考试机构马某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均为伪造,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考试机构进行追查。
记者了解到,海淀检察院在此案中适用了速裁程序。孙鹏介绍,这一程序适用的前提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累犯;最终判决应该是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按照法律规定,适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的刑罚会酌情从轻。
由于蔡某和梁某的罪行均符合这四个条件,检方在争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适用了速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