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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和做好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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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2003]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育委员会: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是国家为多渠道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均属国家级考试,承担着为国家严把研究生教育质量关、选拔优秀人才,维护我国学位声誉的神圣使命。近年来,社会上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风气对考试的干扰比较突出,致使考试违纪、舞弊的现象出现上升苗头,这不但破坏了考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而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保证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考试成绩是否真实,关系到国家声誉、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和教育的公平、公正。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党的人才战略的高度来认识考风考纪,把考试管理作为教育战线反对腐败、纠正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确保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健康有序地进行,确保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良好形象,维护我国学位的尊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所辖考区的考风、考纪状况负总责。一个地区考风考纪管理是否严格规范、秩序井然,是评价该地区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务必加强领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负责,规范管理,保证考务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所辖考区上述两项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改进考风考纪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加强考试管理、查处违纪舞弊的政策和办法,责任层层落实。

  三、《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原国家教委第27号令)对考试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罚及程序做出了相关规定,针对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的特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还制定了《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则》(学位办[2002]34号),进一步明确了考试处罚告知程序,所有违纪舞弊行为不论何时发生,一经查实,均予以追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教育主管部门要狠抓考风考纪,严肃认真地落实上述办法、规则和程序;对考试工作人员要进行严格、规范的教育和培训;对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造成考场纪律松弛、作弊严重的考场或考区的直接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严肃处理。

  四、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到有关考区巡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实行交叉巡考。有关巡考具体事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另文安排。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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