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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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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部门】国家教委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4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30日

【正  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教委党组的决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已成建制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名称、性质

  1.“自考办”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合并后,机构定名为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中心。因工作需要,“考试中心”对外仍保留“全国高教自考办”和“国家教委高教自考办”两个名称。

  2.合并后的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为国家教委指定承担高校入学考试和高教自学考试等专项任务,并赋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考试中心有关业务工作接受国家教委有关司局的政策指导。

  二、国家教委考试中心的职能任务

  1.受国家教委委托,负责全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的本、专科招生中全国统考的命题、评卷、成绩统计分析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各省的试卷运送、考场安排、维护考场秩序和保密工作;负责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科目的命题、试题寄送工作。

  2.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政策,参与有关考试政策和规定的拟订工作;参与研究有关教育考试工作的改革。

  3.受国家教委的委托,在对成人高校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工作中,承担考试测评工作。

  4.在国家教委批准的地区,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实施学历文凭考试。

  5.行使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国家教委《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所赋予的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社会助学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6.承办经国家教委批准的海外委托的考试。

  7.开展面向社会的考试服务,承办国内有关机构委托的考试。
 
  8.开展教育考试的科学研究;培训考试业务工作人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单位根据上述职责分工情况,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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