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设并评估验收1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中,同时从中确定一些学校争创国家级示范性高中。
一、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是深化我省普通高中改革和发展,提高我省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质量,高标准地发展基础教育,实现“科教兴省”战略目标,建设教育强省,加速培养现代化建设所需的高素质人才的重大举措。
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以评估验收为机制,全面推动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使其在全国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校管理,优化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设施设备和在教育现代化等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人用。为更好地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任务,为高等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为社会输送高素质的劳动后备力量服务。
二、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内容
(一)原则:
1.软件从严,硬件从实。对普通高中的办学思想、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执行教育法规和政策、教育教学改革、教科研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严格要求,从严掌握。对学校的占地面积、校舍及实验室、图书馆、微机室、语音室、电化教室、运动场地、教育教学设备等硬件设施,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2.重在过程,分批评估。通过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过程,促进全省普通高中高质量、高水平发展,以取得全面推进普通高中建设的成果。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分期分批进行,在验收过程中采取过程评估与结果评估相结合,但更重视过程评估。
3.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对已公布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定期复查,不搞“终身制”,凡经复查发现存在问题,责成当地政府和学校改正;对不改正和少数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示范性普通高中资格。
(二)条件:
1.端正教育思想,按江泽民的“三个代表”的要求,以邓小平“三个面向”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模范执行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办学特色鲜明,具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2.领导班子素质好、能力强,管理水平高。有一支德才兼备、结构合理,团结合作、素质优良的教职工队伍。
3.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较高的教育、教学和教育科研水平,有教育教学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等方面的经验、成果。
4.积极推进校内管理制度改革,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等改革上有突破。学校管理手段现代化,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
5.办学经费、人员编制、校园、校舍、仪器、设备、图书馆、运动场地、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等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并有很高的使用效益。
6.在德育工作、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学校管理、社会实践等方面,对其它普通高中起示范和辐射作用,在师资培训、设备使用等方面发挥基地作用。
(三)对象:
全省各类普通高级中学
三、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办法
(一)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成立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验收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建设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组织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组织协调和申报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单位进行评估验收。
(二)评估验收的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共有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3项,三级指标66项,总分值500分。总分 达到480分以上且4项一级指标的得分分别不低于该项指标分值的90%为合格。
(三)时间安排
2002年底验收第一批(20所左右学校);
2005年底前验收第二批(60所左右学校);
2010年底前验收第三批(20所左右学校)。
(四)评估验收的程序
1.自查。各校对照《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2.申报。经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初检合格后,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报告。
3.验收。省示范性高中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根据各地的申请报告,组织人员到学校进行实地评估验收。包括:(1)听取当地政府有关示范性高中建设的汇报。(2)听取学校自查报告;(3)实地考察学校各项工作;(4)召开师生、家长等各种座谈会;(5)进行问卷调查。通过明查暗访,在掌握全面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分析,根据评分细则打分,得出综合结论。 4.认定。验收组向省普通高中评估验收领导小组汇报结果,经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予以公布。
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估验收:
1.学校所在的县(区)普九成果没有得到巩固和提高。
2.学校所在的市、县没有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改革规划。
3.没有对薄弱中学建立固定的扶持与帮助关系。
4.五年内,学校发生过严重违纪违法事件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5.不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课程计划,研究性学习课程没有开设。
附件:《辽宁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评估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