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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省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7日)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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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择校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及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高级中学择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2002]235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高中阶段择校生实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标准)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择校生的“三限”标准

1.录取分数。由各市在正常录取分数线以下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但不得低于正常录取分数线的10%。

2.招生数量。在公费生、自费生按扩招比例同步增长的前提下,各市高中招收择校生不得超过各校计划内(公、自费生)总数的20%,班额不得超过省定标准。

3.收费标准。沈阳、大连、鞍山市省重点高中每生3年不得超过3万元,一般高中不得超过1.8万元;其他各市省重点高中每生3年不得超过1.8万元,一般高中不得超过1.2万元。

二、具体要求

1.省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在限额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省备案。

2.各地按规定确定收费标准后,要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

3.收取的择校费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或抵顶财政拨款。

4.择校生实行统一收费后,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同录取学生挂钩的费用,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自行调整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除按有关规定罚没外,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择校生学籍一律由收费学校管理,坚决杜绝学生与学籍管理分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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