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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课程考核办法》的通知(2002年8月)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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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辽宁省“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课程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课程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依据《辽宁省“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岗位培训的管理。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四条 学分管理和课程考核工作在省、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同级教师培训院校组织实施。省教研培训中心负责学分管理办法和课程考核办法的制定;教师进修学院负责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和对县(区)考试考核的验收。县(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具体考试考核工作和学分档案的管理。高中教师学分档案和课程考核以及归市直接管理的中小学教师的学分档案,由市培训院校负责。

第二章 报名与注册

第五条 2001年在职的中小学教师由学校统一到管理学分档案的培训院校报名注册。

第六条 负责学分档案管理的培训院校应对报名教师的资格进行审定,合格后予以注册。注册时应依据教师所在行政区划、学校等情况统一编排学号,该学号亦作为教师学分档案号和考试考核的考号。

第七条 接纳教师报名后应建立教师学分档案,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分登记表》(其副本为《学分证书》,由学员个人保存)、考试考核原始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学分证书》全省统一样式,见附件2,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教师参加每门课程考试考核前应在市培训院校规定的报考时间内向负责学分档案管理的院校报名,由其汇总后统一向负责考试考核的培训院校报考。

第三章 学分计算

第九条 小学、初中、高中教师的《教师政治思想教育和师德教育》、《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和小学教师《现代科技知识》课程属岗位自学或校本培训课程。教师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教师任职校有学习计划,有集体学习考勤记录,有个人学习笔记,有至少一篇个人学习心得体会文章,达到以上“四有”者为合格,分别记2学分。

第十条《现代教育信息技术》为岗位培训课程,教师完成规定学时,经考试合格记7学分。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的要求,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施新课程师资培训为“十五”期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核心内容。新课程通识培训使用原《现代教育思想研究》课时,由20学时增至50学时;课程标准与新教材培训使用原《优化课堂教学设计》课时,由20学时增至70学时。

新课程通识培训原则上全员一次性实施,教师应按规定参加离岗培训不少于10学时,且培训院校有培训考勤记录;有学习笔记,完成自学任务;有至少一篇体现新课程理念的教学研究性文章;参加课程改革通识性知识考试合格,以上均合格者记5学分。

课程标准与新教材培训按照“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教师按规定参加离岗培训不小于14学时,且培训院校有考勤记录;有学习笔记,完成自学任务;按新课程理念对新教材进行教学设计;至少做一次新教材的研究课。以上均合格者记7学分。

以上两类课程的学分即作为“十五”继续教育学分,又作为实施新课程的上岗必备条件。2004年秋季开学前还未进入新课程实验的任课教师,其考核内容和办法也按此参照执行。新课程通识培训和课程标准与新教材培训课程考核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师培训院校制定。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教师公共选修课和学科选修课程,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小学教师记2学分,初中教师记4学分。考核标准与办法由负责考核的院校制定。

本周期市定课程为初中教师5学分,小学教师5学分。市定课程培训与考核办法由市教师培训院校制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高中教师《现代教育思想专题》、《评价和考试技术研究》和《学科新大纲、新教材研究》等课程,教师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完成离岗培训和在岗自学的任务,经考核合格分别记2学分、3学分、4学分。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市教育培训院校制定。

第四章 考试考核

第十四章 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参加统一考试考核,不参加者,不得记入学分。

第十五条 考试考核结束后,负责考试考核的培训院校,应及时将考试考核结果抄送给负责档案管理培训院校,后者将学分填入《学分登记表》和《学分证书》。辽宁省基础教育教研培训中心将抽查学分登记情况。

第十六条 《学分登记表》和《学分证书》为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凭证。其中《学分证书》经培训院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作为上岗应聘职务聘任必备的申报材料,提供给教师职务评定部门审查。在任职期间内,未按规定获得学分者,不得晋升上一级教师职务和续聘同一级教师职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和计算机教师学分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省教研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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