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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关于专业证书结业学员进入成人专科相同专业继续学习的通知(2002年2月28日)
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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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内在规律相适应、不同教育类型相互沟通、相互衔接的教育体制,为学校毕业生提供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为适应多 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开辟更广阔的途径,逐渐完善终身学习制度。”为了贯彻《决定》精 神,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需要,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大的发展, 激励和引导社会成员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逐步构建我省的终身教 育体系,经深入调研和广泛论证,在充分征求省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 进行专业证书结业学员进入成人专科相同专业继续学习的试点。

我省自1986年举办专业证书教育以来,受到了各行业、广大基层单位和学员的广泛欢迎,为行业培养了大量人才,很多人已经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对从业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证书结业学员继续学习的要求很强烈。专业证书教育面向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岗位的在职人员,通过一组课程的学习,使学员达到大学专科层次的专业知识水平,但未全面达到专科层次的培养规格,实施此项改革措施, 对进一步提高专业证书结业学员素质,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现将此项试点工作的有关具体 规定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学校和专业

凡经省教育厅审批举办过专业证书教育的成人高等学校(包括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在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估和检查中结论合格,并纳入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学校,均可向省教育厅申请参加试点。试点工作将按专业类别,由原承办专业证书教育的高等学校统一组织,凡经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专业证书专业,除医疗、师范类专业外,均可进行试点。其中教育管理专业限各类学校的现职管理岗位工作人员参加。

各申请参加试点的学校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的《举办学校申请备案表》报省教育厅高教处(今年的截止时间为3月15日),经省教育厅核准备案后进行试点,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行招生。

二、报名与录取

凡获得省教育厅审核、省业务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验印(包括大连市教委审核、大连市业务主管部门和人事局验印)的专业证书的学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专业证书承办学校报名。试点学校根据历年举办专业证书教育的实际情况,每年在招生考试部门指定的时间统一组织学员集中到招生考试部门报名,所报的成人专科专业必须与专业证书期间所学专业相同,经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审核资格后统一录取。各试点学校招收专业证书结业学员进入成人专科相同专业继续学习,不占用学校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指标,招生规模可由学校根据自身的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自行掌握,但不能超过学校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教学组织

试点学校对招生考试部门录取后的专业证书结业学员,要单独组班进行教学,根据原专业证书班的教学计划与专科培养规格的差别,重新制订教学计划,补齐所缺的全部教学环节,原则上总教学时数不低于1000学时,学习形式可根据实际采取脱产和业余两种方式,学制原则上按照脱产一年、业余两年安排。

四、毕业

专业证书结业学员进入成人专科相同专业继续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质量抽查考试后,即可按规定颁发成人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质量抽查考试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在生源较集中的城市设置考点。考试科目为三至四科,分别为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各试点学校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本校各专业的课程设置情况报省教育厅高教处,省教育厅将于考试前一个月将考试科目通知学校。学员参加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两次,仍不合格者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专业证书结业学员进入成人专科相同专业继续学习,是深化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改革,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一项新举措,各试点学校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严格管理,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确保人才培养工作的质量,并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教育厅高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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