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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2012-05-14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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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3日第41次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相关文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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