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基本法规定了联邦和州各自的职权范围。即:除了联邦法律外,她的16个联邦州还有自己的宪法。各州行使的主要是“文化主权”即在教育及高等教育事业领域颁布自己的各种法律。德国的这一国体形式及社会、经济制度决定了联邦及各州在职业教育领域中的职责分工:联邦负责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各州负责学校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在这一职责分工下一种相当重要的职业培训模式,就是众所周知的所谓“双轨制”,而职业教育培训章程与教学总计划则正是这一特殊职业教育形式的产物。
1.培训章程、教学总计划与“双轨制”职业培训的意义
1.1德国的职业教育双轨制是历史形成的它可以上溯到中古时期手工业行会中的职业培训。当时的手工艺师付在3年内将学徒教成手工业的工人(也称伙计)。当时的培训就执行严格的质量标准,教学则主要以示范、观摩和模仿为主要过程和方法,到了十九世纪后,由于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与需要,在传授技能的同时(专业实践),传授知识(专业理论和常识)变得愈加重要了。这时,便出现了(设立了)自愿性、业余性的进修学校,这也就是今天的职业学校的雏形。而职业学校这个名称得到了公认,则是1920年以后的事情。1938年开始实行职业学校义务教育,这时,“双轨制”中作为二个学习地点之一的职业学校才通过法律与另一学习地点,培训企业位于平等的地位。
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则首次为学校以外的职业教育(也包括职业进修和转业培训)作出了全面的联邦性法律规定,在手工业方面,有内容相同的《手工业法》。至此,即1969年开始,“双轨制”的职业教育具有了完善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1.2“双轨制”被称为是德国现行职业教育主要模式的根据是:在今天,每年有超过同一年龄组2/3的青少年在完成中等教育第一阶段(9一10年)后,接受“双轨制”职业培训。
1.3“双轨制”职业培训的大门原则上讲是对所有青少年敞开的。即它没有一个确定的学历要求。但不言而喻的是:具有不同学历资格的青少年在职业培训市场中的机遇和竞争能力当然是不一样的。培训企业在与受训者签定合同时,学历也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
1.4《职业教育法》规定,年龄在18岁以下的青少年只能在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中接受培训。这样的职业目前(1992年底的统计数字)共有376个。但培训人数最集中的职业只有20个,在这20个职业中,占了超过半数的受培训者。
1.5对上述这些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由联邦主管部长(如经济部长)与联邦教育与科学部长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颁布桐应各个职业的培训章程。
1.6培训章程在《职业教育法》中处于中心地位。它详细规定了企业培训的目标,内容及考核要求等这些重要的方面。
一个培训章程至少包括了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1)培训职业名称
(2)培训期限
(3)培训目标
(4)培训大纲(即培训内容在时间上的划分说明)
(5)考试要求
其中培训大纲是培训章程中最重要的内容。它为企业详细说明了:应在何时、按何顺序向学徒传授哪些基本的职业知识和技能。这些知识和技能是对这一培训职业作出的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培训企业根据培训大纲制定出自己的企业培训计划。企业培训计划可以超出培训大纲中的最低标准要求。
与企业培训相平行的另一轨,是部分时间制的职业学校的教学,与培训章程相对应的是各州的教学总计划。各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是依据该教学总计划制定的,在保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学校有一定的自主权。
2.与制定培训章程有关的几个问题
2.1在德国,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建议一般来自于社会福利伙牛,因此,培训章程中提出的各项要求能较实际的反映职业实践的要求,符合职工界与劳工界的规格。
2.2在德国,企业直接参与培养明天的专业人员。因此,培训应及时地考虑到经济方面和技术方面的变化,并尽可能地把能够予见到的发展包括进去。培训章程的制定要适应这一情况。
2. 3在拟定具体的培训内容时,应该意识到的是:现实生产对专门技能的要求经常处于变化之户。因此在确定培训内容时对统计数字不作出规定,而让技术方面的要求“空”着。这样,培训章程在不经常修改的情况下,能灵活地适应技术的新发展,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这样的自主权和条件,即:企业可以根据其不断改进的生产条件,随时将培训要求提到新的水平。
2.4在新制定的培训章程中,强调培训应该走出孤立地掌握专门技能和知识的范围,而将反映综合能力的职业要求包括进去。如培养受培训者“独立计划、独立实施、独立检查”的能力,协作与合作能力,环境保护意识及为适应技术新发展自我深造的能力等。
3.借鉴德国“双轨制”经验的几点思考
3.1德国双轨制职业教育的3个优势(点):
总结接触到的德国职教界有关人士的看法及观点,这3个优点是:
(1)双轨制职业培训政策是以国家和经济界的共同参与为前提的,在各方利益及意见上能够达成一致,这是在职业培训中互相协作的基础,由于国家和经济界共同寻求能够保证各方利益的有效途径,从而保证了“双轨制”不断发展与完善,并始终与经济保持紧密联系。
(2)双轨制的生命力在于联系实际。企业中的职业经验是培训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结合实际的培训保证了培训机动灵活地始终适应工作岗位上的各种要求。
(3)教育,尤其是职业教育,是一项耗资颇巨的事业,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讲,都是一项沉重的经济负重。双轨制职业教育由于企业的自愿参与与自费培训,正好解决了这一难题,可以说,这一职业培训体制是解决教育经费由国家独包,不堪重负问题的有效办法。
3.2德国职业教育双轨制是历史形成的结果,是与其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及现行制度相关联的。因此,在两个社会、政治制度不同的国家之间,进行职业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必须顾及到这一重要差别。
1)在职业学校这一轨。在德国属学校义务教育,在我国大部分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后的中等教育。职业学校在德国是部分时间制,其它方面与我国职业学校没有较大的差别。
(2)培训企业这一轨。在德国,没有哪一家企业有培训学徒的义务,即在“职业教育法”中并没有规定任何一家企业必须进行职业培训。企业参与培训完全是 愿的,同样适龄青少年也没有被培训的义务,培训与被培训关系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签订培训合同而建立起来的,但培训合同一经生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培训要求,则置于“职业教育法”的规范之中。
那么,企业为什么进行培训?企业自愿地,并且自费进行培训,因为它们深信,这样可以最好地满足它们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这些有生产经验的、经过认真培养的专业人员对维持和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率和竞争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另外,通过企业自己培训的专业人员有权在专业方面,而且在企业人事方面,也熟悉本企业的特点。同时,在培训中,对受培训者的工作成绩、工作作风,与同事们的关系及本人的举止、行为的了解与认识,也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雇佣依据。
还有一点应该提到的是,学徒在接受培训中,不仅在学习,同进也在工作,也在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
对自愿接受企业培训的年轻人来讲,他们认为接受这种培训不仅是谋求一种职业的可靠途径,而且也是减小失业风险的有效保证。因此,一些准备上大学的,甚至一些已经大学毕业的年轻人,也选择一种职业而接受双轨制培训,正说明了这一点。
在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制中,如果抛开由于条块划分而形成的行政管理权限上的不同(如教育部门办、经济及社会界办),可以说,职业教育在我国目前是学校教育。除了教学内容职业性及实践环节上与普遍教育有所区别外,职业教育与经济界仍然可以说是泾渭分明。
我个人认为,吸取“双轨制”的有益成分,须与提高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界)
参与职业培训的自觉性、自主性和立法两个方面的工作协调进行,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寻求职教模式改革的契机和可能,则是职教界面临的,和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
3.3在“双轨制”培训内容和培训法的借鉴上,应以培训章程(实训计划、实训大纲)的研究开发及在试点学校中的试验、推广为主要途径。
在双轨制中,针对企业和学校有培训章程和教学总计划两个重要文件,与此相对应,我国各类职业学校现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包括实训计划、大纲)
与其在格式内容(时间上的划分)上,不尽相同。两者之间的对比、研究是一项专业和实践性较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投入生要的研究力量。围绕促进职业学校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完善,加强与改革这一目标,在研究、开发和制订培训章程的同进,还应该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如举办培办培训人员研修班,研究、开发教学媒介等,为典型学校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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