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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强化监察杜绝内部违纪
2002-03-29    记者李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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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28日专电(记者李术峰)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将于3月30日在全国统一举行,为确保考试的纯洁性,司法部在发布《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后,又于近日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加大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力度。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是根据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工作由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根据规定,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司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监察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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