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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图)
2007-02-27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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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县级以上政府应建失业预警 就业成考核指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图/中新网 毛建军/摄

  2月26日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在京举行,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首次提请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草案提出,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据悉,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工作机制、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体系,以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供求总量矛盾短期内难以改革,今后几年城镇每年需要就业的人数,仍将保持在2400万人以上,而在现有经济结构下,每年大概能提供1100万个就业岗位,年度就业岗位的缺口在1300万左右。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尖锐。

  第二,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很多劳动者缺乏职业技能,或者原有的职业技能不能适应新职业的需要,难以实现就业。另一方面,新型的产业、行业和技术性职业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供不应求,技工短缺性现象尤为突出,其中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增长幅度很大。

  第三,地区之间就业状况不平衡,就业形势总体基本稳定,但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地区、基地、资源枯竭城市、困难行业和关闭破产企业集中的地区,就业困难人员多,岗位供应不足,这些就业问题难度很大。

  第四,统筹城乡就业,面临繁重的任务。目前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大约1.2亿人,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约8千万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还将有1.5亿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维护他们的就业合法权益,仍需做大量的工作。另外,青年的就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劳动促进法草案着重要解决以下问题:

  明确就业工作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工作,把就业工作作为长期的任务。为了进一步明确扩大就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劳动促进法草案明确规定,国家要坚持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积极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要建立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调控体系,实施积极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促进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目前国务院已经建立的就业联席制度已经确立,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就业工作。同时,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和责任制度和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

  政府的投入保障机制。在一些地方财政投入不稳定,各地方要求明确财政投入的保障制度。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才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草案对直接损害劳动者的权利等禁止从事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建立公共服务就业制度。鉴于目前公共就业服务,在辅助弱势群体的作用,以及存在的性质不明确,经费不保障等实际困难啊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完善机制。政府市里的服务机构,应该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草案确立了就业援助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就业困难的对象,提供就业援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特别是我国还将长期面临劳动力供大于求,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解决就业困难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的人员实行优先扶持。

  此外,草案增加了促进就业工作的财政投入。如职业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支出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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