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招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军校是不少年轻人向往的地方,“花钱上军校”也就成了一些骗子的诱饵。今年1-7月,北京丰台法院审理诈骗案68件,其中涉军诈骗9件,占13%,另有2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在这些案件中,以上军校、找工作为诱饵的占了七成。
冒充少将招摇撞骗
不少骗子认为,头衔越大越唬人,也越易得手。亓先生在给宋某搬家时得知,宋某是少将,正在筹办“国防建设委员会”,能帮助自己儿子上军校。在后来的交往中,亓先生还发现,宋某住的地方每次都要他亲自出来接,自己才能进去,又总看见宋某穿条军裤,对宋某少将的身份不再怀疑。他拿出近16万元给了宋某,让他帮自己儿子上军校。
法庭上宋某振振有词:“10万元是我向他(亓先生)借的,用在筹办国防建设委员会上,我没有冒充军人,我以前当过兵”。而轻信“走后门”上军校的亓先生追悔莫及。丰台法院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部队首长”实为骗子
从先生的女儿一直梦想当歌手,父亲有心支持却不知如何帮助女儿实现心愿。一个偶然的机会,从先生通过熟人认识了67岁的山西人王某和44岁的甘肃人仲某,两人一个说自己是部队首长、一个说自己是中央电视台导演。得知从先生女儿的心愿后,王某和仲某立即满口应承能帮从先生将女儿办到北京总政歌舞团当歌唱演员。从先生没犹豫,掏出了13万元给两人。
当日下午,王、仲两人再以部队首长的身份,抓住杨先生儿子想上军校的心理,骗取杨先生13.5万元。而2个月之前,他们也以同样的手段骗取了王先生60万元。王某、仲某分别被丰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法官说法
同样是冒充军人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什么触犯的刑律不同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后者侵犯的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衔进行诈骗;(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后者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既可以是公私财物,也可以是其他非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冒充军人骗取财物,行为同时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而具体区分两罪轻重的关键,则要根据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数额而定。
法官提示
“走后门”风险大 军校招生有着十分严格的程序和规定,都是在提前批次录取,没有计划外名额,不存在补录。如果提前批次录取结束后,还有人或机构以军校名义“走后门”招生,一定是骗局。
不要以貌取人 不法分子为了达到目的,会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出现,他们大多都身着军服,自称是某军事机关的军官、干部等身份,有些人还伪造并携带、使用军官证等证件。
不要轻易“投资” 人们往往被巨大的利益前景所诱惑,在不法分子花言巧语下,丧失理智和必要的警惕而陷入圈套。虽然犯罪分子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但损失却很难再追回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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