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利益,新闻出版总署下发通知挤掉教辅价格的“水分”
□教辅售价须“保本微利” □不合格教辅将召回销毁
□将推教辅出版资质标准 □禁向中小学生搭售教辅
新闻出版总署公布部分涉及中小学教材教辅重点案件
记者17日获悉:新闻出版总署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利益。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中小学教辅材料品种多、质量差,部分出版发行单位违规甚至违法出版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现象仍然存在,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发行教辅材料案件时有发生,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通知》要求出版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根据出版发行合理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并主动向社会公示。严禁出版单位采取高定价、低折扣形式推销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环节,以拿取回扣、索要赞助等方式违规收取费用。
《通知》首次提出对不合格教辅材料要召回销毁。《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质量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规定和标准的中小学教辅材料,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全部召回销毁,并对有关单位给予警告处理,对问题严重的给予限期停业整顿处理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通知》规定,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资质要求,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出版单位,一律不得安排中小学教辅材料选题,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教辅类报刊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出版,非教辅类报刊一律不得超越业务范围刊登教辅内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总署审核批准的业务范围、办报办刊宗旨,核定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
严格规范出版发行单位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买卖刊号、买卖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选题论证制度、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确保出版物的内容质量和编校质量。出版单位要加强对作者专业背景的审核,作者情况须存档备案。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审批关,严禁出版单位通过申请调整业务范围、报刊更名等方式涉入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要定期对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进行综合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资质。
据了解,新闻出版总署正在起草出版单位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资质的详细标准,不符合这些标准的出版单位今后不得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该负责人称,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关停并转一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违法违规经营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
《通知》还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的发行企业发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发行站、工作站必须依法予以取缔。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业务的企业必须从依法设立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并依法签订供销合同。中小学教辅类报刊发行严格实行一报一刊一个邮发代号。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委托不具有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代理发行销售中小学教辅材料,严禁出版发行单位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老师进行地下交易和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或向中小学生和家长统一征订、搭售教辅材料。
另悉,新闻出版总署正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和教育部加快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细化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质量、价格、市场等方面管理措施,增强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又电 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今天通报了10起涉及中小学教材教辅重点案件的查处情况。案件包括广东珠海出版社违规出版教辅图书案、河南伊川新华书店违规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案、山西吕梁英杰中学购买盗版教辅材料案、河南周口“5·07”非法印刷教辅材料案等。
延伸阅读
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材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方面的出版物,包括中小学教材同步练习类出版物,中小学生暑假、寒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类出版物等。其介质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记者 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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