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发展任务
第五章 学前教育
(五)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既是社会公益事业,也是社会福利事业。要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根据自治区实际,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办园格局。
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举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保教方法。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快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步伐,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六)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学前教育发展。逐步提高农村牧区学前教育普及程度。着力保证留守儿童入园。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苏木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到2020年,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应建设一所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
(七)明确政府责任,理顺管理体制。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主要责任。做好区域内学前教育的整体规划和公办幼儿园的统筹建设工作,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工作制度、办园标准和收费标准,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幼儿园准入制度、督导制度和质量监管制度,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幼儿教师配备标准,建立幼儿教师培养机制,完善幼儿教师资格认证制度,把幼儿教师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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