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监察处和校工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组组长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确定过程;
(四)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投诉;
(五)选派监察员或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招标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投标人名单的确定;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为招标项目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三)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四)负责招标技术答疑;
(五)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参与开标与评标过程;
(七)参与合同洽谈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八)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 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以项目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处、审计处(招标办)、项目使用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项目招标领导组,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重大项目由招标项目管理单位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项目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审计处长(招标办主任)任副组长。一般项目由项目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审计处长(招标办主任)任副组长。项目招标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有:
(一)抽派人员协助招标办组织项目招标活动;
(二)限额招标时,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标底、确定成本控制价;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抽签确定评委;
(六)组织招标预备会;
(七)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八)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九)协商解决招标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十)填写自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报告,确认委托招标的评标报告。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标过程和公示前的评标结果以及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五)配合招标办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及投诉。
第三章 招标限额
第十三条 凡单价或批量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按程序报学校招标办,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四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的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较小或项目特殊,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准由我校自行组织、按本办法规定由学校招标办实施的招标。
第十五条 由学校招标办自行组织的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
第十六条 凡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项目;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公告征集或发出邀请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重大项目经请示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一般项目经请示招标办主任同意,建设工程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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