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和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和学校招标办审批后,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持续供货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业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落实项目经费、组织专家论证后,至少提前1个月向招标办申报,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由招标办到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报批手续,项目管理单位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处审批意见,分别填报《河南大学自行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或《河南大学委托招标项目申报审批表》。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的审批意见,启动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程序。
第二十三条 委托招标程序:
(一)招标办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
(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三)招标办按规定委托合适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四)招标领导组召开预备会,审定招标文件;
(五)需要时审计处委托编制标底;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对其实地考察;
(七)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八)在监察处监督下,招标领导组抽签确定评标专家;
(九)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开标、评标;
(十)招标办在河大校园网公示评标结果;
(十一)招标领导组确认评标结果;
(十二)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拟定合同文本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三)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二十四条 自行招标程序:
(一)招标办协调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
(二)业务归口职能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三)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领导组召开预备会,审定招标文件;
(五)需要时审计处委托编制标底;
(六)招标办在河大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
(七)招标领导组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八)招标办接受投标报名,根据资质审查情况组织发标;
(九)业务归口职能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十)在监察处监督下,项目招标领导组抽签确定或由招标办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
(十一)招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十二)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十三)必要时招标领导组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十四)招标领导组填写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五)招标办在河大校园网公示评标结果;
(十六)公示无异议,招标办确认评标结果,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七)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拟定合同文本按规定程序审批;
(十八)招标办整理归档招标资料。
第二十五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二十六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等;
(三)招标方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四)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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