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对需要实地考察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可通过到生产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企业实力、产品质量、工作业绩及产品信誉等。
第三十四条 考察工作完成后,考察组应写出考察报告。项目招标领导组听取考察人员的报告后,结合评审结果进行评议,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予废标,在情况核实后同项目招标领导组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不够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四)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办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经审核后的评标结果在河南大学校园网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重大项目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一般项目由招标办主任审批,招标办经批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凡招标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招标项目管理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河南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审签程序,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更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由招标办和项目招标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情况下,写出书面报告经项目管理单位的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并报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否则,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招标后,应按中标金额签订合同,原则上不得追加。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确需追加经费的,须经招标项目使用单位、归口职能管理部门、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讨论通过后,5万元以内报项目主管校领导批准,5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在落实追加经费后,再报招标办审批。但所有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纪律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五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委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四十六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八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过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工作人员、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监察处和学校招标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招标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大学有关招标工作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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