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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力增强是国际科技平等合作重要保证[图]
2009-09-24 科技日报 沈龙

我驻加拿大温哥华总领馆科技领事 沈 龙

  国与国间的合作一般来说应是平等互利的,但出于地缘政治、国际政治或人道主义的考虑,有时发达国家也会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一些援助性的合作项目。但这种合作往往由发达国家主导,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无平等可言,也难以持续。科技合作上尤为如此。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国际科技合作,改革开放后我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签订了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但与加拿大的科技合作谈判却历尽艰辛。作为连任两任驻加拿大的外交官,我不仅参与了最后的谈判,也见证了祖国的繁荣富强在推动中加科技合作中的巨大作用。

  早在1985年,中国就提出了与加拿大签订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的动议并起草了协定文本,但加方却以各种理由相推脱。其中最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小,没有能力协调全国各省与中国开展科技合作;二是加拿大是市场经济国家,联邦政府只与少数国家签订过科技合作协定,连美国都不在此列。这确是事实,但中国与同是实行联邦制和市场经济的美国、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的科技合作协定却早在1978—1980年间就已签订。其实真正的原因是:当时我国经济刚刚起步,科技实力处于恢复与发展当中,加拿大只把中国当作受援助的发展中国家,并不认为那时的中国有能力与其开展对等的科技合作。更何况当时中加双边贸易额很小,直到1989年双边贸易额仅为19.7亿美元,其中加拿大对中国出口只有9.7亿美元。因此,尽管1983年两国签署了《中国和加拿大关于发展合作总协定》,双方在农业、能源、交通和扶贫等领域展开了广泛合作,但资金主要由加方投入,合作的主导权也在加方。所以,尽管当时的国家科委将推动中加签署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作为历届驻加拿大使馆科技参赞的重要任务之一,但都无功而返。

  上世纪90年代,中国的经济已达到相当的规模,1995年GDP达7006亿美元,超过加拿大1000多亿美元。中加双边贸易亦获得快速发展,1997年达到39.1亿美元,中国成为继美国、欧盟、日本之后的加拿大第四大贸易伙伴。但所占份额仍然不大,加政府仍然没有兴趣与中国签订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为此,我们决定与加拿大省级地区先行展开科技合作。1993年,国家科委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科学理事会签订谅解备忘录;1995年与魁北克省签订科技合作协议;2001年,科技部与阿尔伯塔省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同时支持农业部、建设部、中科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部门与加拿大相应部门开展科技合作。但由于条件所限,当时的科技合作大多局限于政府官员和科技人员的交流,并无实质性的项目研究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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