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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学术道德可被撤销教授称号
2014-02-20 人民网—新京报

  新京报讯(记者 许路阳)高校教职工如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裁决属实,将可能被撤销学术称号和待遇。这是教育部即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下称“《规程》”)中规定的。该规程曾于去年10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学术称号(比如教授、院士等)、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按照《规程》要求,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不低于15人的单数,在结构上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

  对照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和《规程》可发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比例进一步下降,由原来的1/3降至1/4,相应的专任教授比例从原来的1/3升至1/2,令学术委员会在人员构成上更少受校内行政权力干扰。

  2011年前后,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高校校长就已做出个人尝试,宣称自己逐渐退出学术委员会。不过,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宵兵介绍,有些高校并不赞成此类做法,“学术委员会做的事情,学校党政领导不知道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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