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33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全面加强专利保护 建立快速协同体系
当前,我国专利保护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社会关注的成本高、周期长、维权难等问题仍有待加以解决。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出台《意见》,提出了全面加强专利保护监管、加快建立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推进行政执法与民事保护优势互补、深化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机制等33条严格专利保护的具体措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印发《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专利保护再次提高到新的水平。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瞄准社会维权难题
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营造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一系列政策措施,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到从未有过的高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在发布会上解释说,《意见》的制定实施,是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责的体现,有利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近些年来,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二五”期间,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超过8.7万件,是“十一五”期间的近10倍,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持续加大,办案规模、效率和质量均大幅提升,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对专利行政执法的信心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行政执法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第一选择。据统计,选择行政执法作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比例从2010年的37.7%已经上升到2014年的60.4%。
与此同时,我国专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上所关注的成本高、周期长、维权难等实际问题仍有待于加以解决。在积极配合立法部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继续探索、大胆实践,创新专利保护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打击侵权假冒力度,强化专利执法手段,充分发挥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和特点,切实严格保护专利。基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上半年启动了《意见》制定工作,并于11月29日正式印发。
推进形成“大保护”格局
据贺化介绍,《意见》呈现多个亮点,而“大保护”理念最为突出。
一是体现专利大保护理念。《意见》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积极进行理念创新、思路创新和政策创新,注重专利保护工作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促进授权确权维权的协调联动,推进行政与司法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深化专利保护领域社会治理,推进形成协调、顺畅、高效的大保护格局。
二是积极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意见》提出,建立适应新的技术发展与生产交易方式的监管方式,完善专利保护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推进建立健全专利执法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成效,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三是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调度,推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提振创新者与权利人信心。
四是提高专利执法办案效率。建立案件送达信息的网上公告方式,方便案件送达。试行侵权纠纷案件书面审理机制,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侵权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可以书面审理作出处理决定。
五是有效推进调查取证工作。对权利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充分、合理使用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手段,适当减轻专利权人举证负担。
六是加强授权确权维权协调。建立授权确权维权联动机制,加快侵权案件涉案专利无效宣告的处理速度。
建立快速维权中心
《意见》中突出了“严格”二字,“严格”体现在哪些方面?
贺化回应说,出台《意见》就是要实现严格的专利保护。文件共有33条工作措施,在专利保护的深度、力度和广度上面,都体现了加强专利保护这个明确的要求——
在深度上,提出全面加强执法监管要建立适应新的技术发展与生产交易方式的监管方式,实际上表达了两个具体的内容。第一层意思,就是随着现在交易方式的变化,比如说互联网领域,其侵权也是易发、多发的领域,因此我们要有新的措施加以应对。另外是随着新的技术发展,大数据应用越来越广泛,可以通过大数据主动发现可能侵犯专利权的信息和线索,然后通过适当的途径转告给专利权人,为他们维权提供方便,所以在深度上还有一些其他的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
在力度上,提出重复侵权的要依法尽快责令停止侵权,另外还提出依法深挖生产源头,即在销售环节发现侵权的线索,就要追究到生产厂家,进而依法处理,把信息提供给当事人,鼓励当事人通过行政或者是司法的方式进行维权。
在广度上,《意见》强调综合协调保护,这种协调包括从授权、到确权、到维权。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十几家快速维权中心。快速维权中心就是集快速授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机构,在快速维权中心把审查授权、维权援助、行政执法的一些权限都在这里进行集成,包括快速授权。通过快速维权中心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大概在一周到10天左右就能够授权。通过这种方式推进建立一套从授权、确权、维权包括专利分析预警等一体的机制,同时还要推进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拓宽专利保护的公益服务的渠道,共建专利保护的社会治理机制,希望通过加强专利行政保护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来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大保护的格局,最终实现严格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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