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学勇作了关于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修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李学勇表示,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应对百年变局、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需要,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
李学勇介绍,本次主要修改了如下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和指导方针。
二是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草案增加“基础研究”一章,主要包括: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等。
三是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草案明确,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设立国家实验室,完善稳定支持机制等。
四是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草案规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自主可控等。
五是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草案规定,国家构建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充分有序流动等。
六是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草案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规定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
七是优化区域创新布局。草案新增“区域科技创新”一章,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等。
八是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草案新增“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一章,规定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等。
九是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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