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设备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捐赠资金及贷款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行为,包括:1.仪器仪表;2.机电设备;3.电子设备(交通工具);4.印刷机械;5.卫生医疗设备;6.文体设备;7.标本模型;8.文物及陈列器;9.工具、量具和器皿;10.家具;11.行政办公设备共11类,或经学校领导、资产处领导批准认为应当由采购中心采购的设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质量价格比最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设备采购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六条 设备采购职能归口到学校采购中心,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参加,统一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学校的采购中心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行使采购管理职能,执行采购决策,全面负责设备采购的论证、考察、招标、合同的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等工作。
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 组建设备采购招标评(议)标委员会
(二) 负责全校设备的采购工作
(三) 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编制《设备采购执行计划》,保证采购工作的有序性、计划性。
特别声明: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